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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2004)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5 【成文日期】2004-12-05 【点击率】2267次


【简况】 2004年,市人民检察院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激增,而以占全省1.7%的干警办理全省4.7%的刑事案件。全年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批捕、起诉刑事案件5973宗。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全年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宗32 人。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并与中山海关签署了《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与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形成《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座谈会纪要》;深化检察改革;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4年,13个集体和91人次立功受奖: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被共青团中央、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单位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市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


【侦查监督】 全年受理公安、海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3008宗4503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5.3%和26.8%;经审查,批准逮捕2901宗4309人,分别上升27.2%和28.6%。参与全省“严厉打击街头犯罪百日行动”,批捕杀人、爆炸、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3323人,上升33.8%;参与市“禁毒03工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批捕毒品犯罪260人,上升15%;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批捕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犯罪72人。履行侦查监督职责,适时介入各类重大刑事案件124宗,提出引导侦查建议840条,分别上升226.3%和305.8%。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监督立案10 宗14人,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宗1人,立案监督案件数占全省1/3。对不符合逮捕条件193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46宗 1273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批捕补查、起诉退查建议3600多份1.9万多条;改变侦查机关不当定性119宗197人,依法追捕16人、追诉7人。


【公诉】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年共受理公安、海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65宗4442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0.9%和26.5%;经审查,提起公诉2860宗4245人,上升34.2%和30.3%。参与“禁毒03工程”,对毒品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21宗303人。参与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对该类犯罪提起公诉48宗90人。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全年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6宗28人,共审查法院刑事判决、裁定2682份,提出监督纠正建议6次。


【反贪污贿赂】 2004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举报线索117条,经初查,依法立案27宗2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5%和 12.5%。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3宗3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8宗18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5 宗5人,1000万元以上的1宗1人,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1宗1人,大案率为96.3%。成功侦破原财政部特派中企组组长李某涉嫌贪污公款1000多万元案、市工商银行凤鸣信用社干部共同贪污280万元的窝案等全省有影响的大要案,社会反响良好。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开展个案协查,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45宗,获取证据300多份,抓获在逃职务犯罪人员2名。


【渎职侵权检察】 参与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打击国家人员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2004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5件,初查20件。立案5宗5人,比上年分别上升400%和400%。通过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预防职务犯罪】 明确“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全年共编发《预防信息》8期,在网络成员单位中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加强廉政共建,主动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山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签定廉政共建协议。加强重点预防,介入招投标、国土转让、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活动。会同党校、看守所及11所中学创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等5个教育基地。对投资总额达100亿元的西部沿海高速公路中山段等8项重点工程开展争创“双优”(工程优秀、干部优秀)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山电视台等联合制作播出《法治中国》专题片。在报刊发表预防职务犯罪文章,在中山电视台连续滚动播放预防职务犯罪的公益广告。定期向全市领导干部发送廉洁自律手机短信。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机制,率先启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9人;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2宗2人。坚持送法上门,全年为行政执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上法制宣传教育课26场,约50多个单位的近2万多名党员干部接受教育。


【民事行政检察】 强化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力度,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75宗,决定立案71宗,比上年分别上升 84.2%和590.2%。经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21宗,提出检察建议26件,分别上升320%和420%。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的意见全部被上级检察院采纳,已再审的抗诉案件改判4宗,改判率为80%。中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监所检察】 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加强监督市看守所、市劳教所的监管活动和看守所的刑罚执行,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案件1107件,其中,减刑1069人、假释17人,保外就医21人。实现与看守所的微机联网,对即将到期的案件发出《提示书》190份6000余人次,全市实现了全年无超期羁押。


【控告申诉检察】 全年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540宗,其中群众集体来访15人,涉法上访21宗,全部办结。坚持检察长接访和首办责任制度,探索特约检察员协助检察长接访的制度,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年的检察长接待日共接访115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63件。复查2003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复查不起诉案件10宗11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6宗,立案复查1宗。针对“外嫁女”权益遭侵害而上访较多的问题,向市委、市人大提交专题报告,促使问题解决。


【检察技术】 为办案工作提供技术保障。7月,刑事检察部门启用办案软件,建立模拟办案系统,使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持市区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成功开通市区院局域网和检察三级网。开发使用内部局域网和自动化办公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做好辅助侦查、配合审查、鉴别证据等工作,全年参与现场勘查9次,受理文证审查687宗,出具各类文书647份,纠正公安机关错误鉴定41宗,协助侦查部门搜查照像、录像10次,积累各类有价值照片1520张,录像210分钟。


【检察调研和信息宣传】 全年编发《检察信息》85期,《检察简报》6期,《预防信息》8期,被《检察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采用155篇次,被上级机关转发39篇次。开展检察调研,全年撰写各类调研文章75篇,被省级以上刊物采用29篇次;其中,获奖11篇。干警撰写的《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之比较研究》和《行政公诉权理论依据解构》分别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和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体制改革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市院研究室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调研工作先进集体。(谢志强)


附:2004年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名单

检 察 长:谢汉茂(3月止) 关英彦(3月起)

副检察长:唐伟源 黎仲康(4月止) 关乐棉 徐允浩
 

附:2004年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名单

检 察 长:彭郑坡

副检察长:冯国贤 蒲全芳 苏 军(6月止) 范华清(6月起)
 

20032004年中山市侦查监督情况表

年份

受理
批捕

(宗/人)

批准
逮捕

(宗/人)

不批准
逮捕

(人)

追捕

(人)

监督立案

(宗/人)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宗)

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份)

改变定性

(宗/人)

2003

2400/3550

2280/3350

200

10

5/9

2

2246

121/171

2004

3008/4503

2901/4309

193

16

10/14

10

3600

119/197

比上年增长率%

25.3/26.8

27.2/28.6

-3.5

60

100/55.6

400

60.3

-1.7/15.2

 


2003
2004年中山市公诉情况表

年份

受理起诉

(宗/人)

决定起诉

(宗/人)

不起诉

(人)

追诉

(人)

出庭支持公诉

(宗)

退回补充侦查

(宗/人)

2003

2265/3511

2130/3258

10

5

1598

419/903

2004

2965/4442

2860/4245

28

7

1787

646/1273

比上年

增长率%

30.9/26.5

34.2/30.3

180

40

11.8

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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