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提前实现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1998年6月19日)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9 【成文日期】1998-12-25 【点击率】914次


  目前,我市30个镇区普遍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务院要求1999年前实现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的任务。我市从去年元月起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全市范围内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及在职、失业、下岗、退休人员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济。继去年发放保障金588万多元后,今年第一季度已发放保障金近155万元。今年共有2410户困难户计5728人获得救济。
  针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无力承担困难户保障金,上报困难人员名单时有所隐瞒的问题,我市提高了财政拨款在保障经费中所占比例,将去年市财政负担保障经费比例统一提高至70%,各镇区、企业负担30%,市财政拨款预算由去年的117万元增至152万元,其中城镇居民部分从4月起全部按新比例执行;在职、退休人员部分将于7月起执行。同时提出,部分单位因经济困难,按比例承担的经费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拨款。此举有效地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
  在发放保障金的同时,各职能部门设法为被保障对象减轻负担,创造条件帮他们自立脱贫,制定了一系列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将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结合起来。大部分镇区对保障对象每月实行水费减免,在指定医院看病免收挂号和注射费等,子女上学可减免学杂费;同时大力发展福利企业和社区服务业,推动再就业工程,优先解决困难户的就业问题。(程明盛)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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