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获评“全国十佳生态文明城市”(2015)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16》 【成文日期】2015-12-31 【点击率】1194次

  中山市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生态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2015年6月,市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绿色协调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遵循“环境优先、空间优化、低碳引导”三大战略,分级分类管控,构建生态空间体系。

  2015年7月18日,在首届全国生态文明建设高峰论坛暨城市与景区生态文明成果发布会上,经专家评审、定向考察、集体审议等环节,中山市凭借优美生态环境和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等优势,被授予“全国十佳生态文明城市”称号,成为广东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五桂山风景区获评为“全国十佳生态文明景区”。该奖项由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中国名牌杂志社、中国国情调查研究中心联合颁发,是一次知名媒体与权威机构联合举行的成果检阅。该评议结果通过3年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经30多名专家严格审核与评估及全国各地3000多万名市民的网络投票和问卷调查而获得并公开发布。这是中山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中山市实施的“组团式垃圾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河长制”以及融生态教育于全民修身行动、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考核体系等制度的创新和实践创新而获得与会专家好评和媒体关注。

    一、全国首创组团式垃圾综合治理

  1999年,中山市在国内首创性提出“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组团式垃圾综合处理”的新模式和“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新思路,将全市24个镇区的垃圾处理问题一并考虑,以3个组团式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即中心基地、北部基地和南部基地)和若干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为骨架,构成中山市新的城乡垃圾处理系统框架。

    二、全省首创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2014年7月,市政府制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山市成为全省首个实施“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城市,也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全省首个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2015年是中山市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第一年,完成2015年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公益林、耕地保护市级补贴资金的下拨。

    三、以“河长制”推动河涌整治责权明确

  中山市以“河长制”和“河段长制”为着力点加强推进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和全市河涌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中山市“河长制”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市建立“河长制”管理机制,明确第一批纳入劣Ⅴ类河涌整治的58条河涌名录、责任河(段)长等人员名单,督促责任河(段)长切实履行河长职责,要求镇区落实“属地管理、一河一策”原则,制定辖区内劣Ⅴ类河涌整治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至2015年底,完成镇区雨污分流主干管网91.42公里,支管网241.27公里,支管到户10.29万户;完成56个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全市累计244个),创建比例超过90%;37条内河涌有19条河涌基本消除劣五类水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6%和100%。全年空气质量优194天,良135天,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达标天数329天,达标比例90.1%。PM2.5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33.4微克。

  全市“十二五”时期投入绿化资金50亿元,森林蓄积量327.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19.1%提高至2015年的22.5%,125个村居创建成为市秀美村庄。新建树木园等18个公园,改造紫马岭等23个公园。推广新能源汽车,“十二五”时期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0万辆,推广新能源汽车2000辆,建成慢行绿道751公里,投放公共自行车8890辆,年均使用600多万人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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