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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16》 【成文日期】2015-12-31 【点击率】1428次 | |||
2015年5月28日,中山市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并颁布后,广东省首批获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自此,中山可以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工作。12月3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是中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从立规向立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标志。 一、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权2015年初,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展地方立法的筹备工作,从立法需求、人才储备、机构保障、立法规划等多方开展工作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各方面条件,争取获得地方立法权。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5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明确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5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任命冯镜华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综合科、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科,负责地方立法综合性工作。7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召开第六次会议,设立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甘建仁,副主任委员冯镜华、蒲全芳,委员王英康、叶小舟、杨戈、李宝秋、何淑明、张翅、胡颂科、黎军共11人组成,负责立法统一审议工作,中山立法工作全面铺开。 二、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制定中山立法计划。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委对政府部门推荐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7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山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中山第一批立法项目共7个,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项目2个,环境保护的项目3个,历史文化保护的项目2个。2015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项目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建立立法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制度作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的重要抓手,健全立法工作规程,年内制定《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及《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等制度,规范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推动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设立地方立法研究院,制定《中山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拟在咨询、调查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制,通过聘请国内多个高等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中山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为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服务。按照区域、行业、人群等划分,计划设立12个相关领域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了解基层需求,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制定中山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按照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山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导成立起草工作组,由常委会法制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中山地方立法研究院开展综合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先后经过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审议论证,常委会法制工委分别召集有关部门、镇区、人大代表及行政相对人等进行座谈,并赴有关部门与镇区调研,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经中山地方立法研究院进行评估,在全面综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第29次和第31次会议进行3次审议,历时半年,12月30日,中山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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