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保障全覆盖体系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8 【成文日期】2007-12-19 【点击率】1126次

 
  中山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社会的和谐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把社会保障全覆盖和全民健康工程纳入“十项重要民生工程”,确立2007年社会保险总参保人数380万人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面60%以上、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5万人的目标。围绕上述目标,市委、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发挥社会公平调节器和经济减震器的作用,为构建既适宜居住又适宜创业的和谐中山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扩大覆盖面,稳妥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998年7月,为配合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山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并于2001年3月率先在全省开展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试点工作。至2007年底,全市参加五大险种总人数达420.3万人次,其中养老保险106.6万人,医疗保险108.5万人,失业保险98万人,工伤保险100.6万人,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在全市15万家各类用人单位的全覆盖,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与本市人员同等参保,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月均征收基金2.5亿元,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各类企业参保自觉性,企业员工逐步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的观念转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参保氛围。全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自觉按月缴费的个人已达4万人,参保范围从原来以国企下岗职工为主体,扩大到以零散就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社会从业人员。
  (二)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强化社保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社保基金准确入账、各项待遇依时发放。地税部门对企业的参保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财政部门加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计划审核各项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工商部门协助做好社保年审工作,各大银行参与社保相关的金融服务。各部门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社保信息联网,已实现社会保险费与记账信息实时联网,社保财务信息与财政、审计部门实时联网。
  (三)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做到保证安全、保证到位、保证使用的“三个保证”。首先,保证安全。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在社保基金征、用、管的三个环节中严格执行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内外部审计,均未出现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情况,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2007年4月,省审计厅对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延伸审计,认为中山社保基金运作良好,管理较完善。其次,保证到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强化监察执法,加大征缴力度,督促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社保基金征收到位。第三,保证使用。随着社保扩面步伐的加快,社保基金快速增长,保障能力增强。
  (四)稳步提高社保待遇。坚持及时发放并稳步提高社保各项待遇,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养老保险方面,200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300元,年均增长超过15%,基本拉平与公务员退休人员的差距。医疗保险方面,保障层次不断丰富。1999年3月,启动实施城镇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工、原市属公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月缴费基数的11%(单位8%、个人3%)。2001年7月,启动实施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镇办企业、私营企业员工和外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比例为月缴费基数的2%,统一由单位缴交。同时,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金制度。医疗保险待遇逐年提高,其中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额度为20~25万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额度近12万元。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结合年度调整随之提高。


  二、坚持利益向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4年,市委、市政府从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城镇化、农村的工业化,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构建“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的高度出发,提出要坚持利益向下,将社会保险延伸至农村,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转移就业的后顾之忧。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至2007年底,全市参保农民达43.44万人,占应参保农民的66.8%。在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方案时,遵循以下5项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的缴费标准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确保其能承受、交得起,享受的待遇与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与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保持合理比例。按上年度农村月人均纯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当年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统一为16%。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个人、单位缴纳为主,两级政府补助为辅,体现社会保险义务与权利对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村集体和个人各负担8%,参保人、参保集体每月各负担40元或24元,其中市财政分别补贴每人每月10元或6元,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元。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农保缴费基数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调节金按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基数来确定。
  (三)坚持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将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
  (四)坚持整体设计、互相衔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把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分设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
  (五)坚持“城乡衔接、逐步一体”的原则。着眼于今后实现城乡社会保险体系一体化,几年以后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推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有关操作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解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个险种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缴费年限可相互折算。


  三、提高保障水平,扎实推进全民医保工程建设  
  1997年起,推行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人数超过100万人,参合率达96.8%,人年均报销限额标准1万元。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民的医疗保障。但农村合作医疗以镇区为统筹单位,受统筹镇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镇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医疗待遇偏低。2006年,市委、市政府推行人人有一份工作、一份养老保险、一份医疗保险的“三个一”工程,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特征的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医保。2006年7月1日启动实施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至2007年底,全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52.5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63.3%,12个镇区的非工作人群实现全员参保。
  (一)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由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转变为推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并行,同时鉴于城镇居民具有管理松散、居住复杂的特点,分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通盘运作。适度拉开报支比例的差距,在一、二级医院就医报支75%,在三级医院就医报支55%,在市外上级定点医院就医报支50%,引导参保人尽量在一、二级医院就医。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比例、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参保人就医管理等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制度设计,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成建制农转非居民)及其子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6元,年缴费额为每人192元,其中参保人个人每人每月1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2元,允许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另外,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建立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自缴费次月1日起因病住院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5万元;缴费满1年因病住院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万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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