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见成效(2001)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2 【成文日期】2001-12-05 【点击率】1001次


【简况】 2001年,中山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市县乡镇机构改革的部署,开展了新一轮机关机构改革;8月,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率先完成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受到了省的好评。通过改革,已基本构建起与省级党委、政府部门协调和对应的市级党政组织结构,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和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合理规范】 根据粤办发[2001]6号和粤机编[2001]14号以及中山市中机编[2001]22号文关于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和设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机构在精简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大体与省委主要工作部门相对应;市政府机构重点加强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合理调整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上轮机构改革时,市委、市政府机构共设65个,其中市委部门11个(含纪委机关),市政府部门44个,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0个。这次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机构共设45个,其中市委部门9个(含纪委机关),市政府部门30个,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6个,共减少机构20个,精简30%。镇区机构设置则严格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意见》(粤机编[2001]35号)文执行。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合并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和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将职能单一、业务量不大的机构归入职能相近的机构,综合设置机关辅助决策和内部管理机构,规范机关党务、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经精简和调整,部门内设机构由原来的432个减为365个,减少67个,精简15.5%。


【人员精简与分流】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中山市机关行政编制总体精简20%,由3152名减至2531名,减少621名。根据中山的实际,确定市级机关精简比例为22%,即由1698名减至1329名,减少369名;镇区机关精简比例为18%,即由1454名减至1192名,减少262名。精简部门领导和中层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由257名减为212名,减少45名,精简17.5%;中层领导职数由774名减为693名,减少81名,精简11.7%。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多层次、多渠道人员分流措施和实行机关中层领导竞争上岗的办法,克服市属公有企业大部分已实行脱钩转制,事业单位面临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渠道不甚畅通等困难。各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在各部门,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新突破】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从2000年9月起,全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对市直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全市1404条审批事项逐条进行甄别审核,采取保留、取消、合并、下放、剔除等办法,共减少审批事项635条,精简45.2%。与此同时,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实施联审制度,对审批业务较多且涉及内设多个业务科室的事项实施一个窗口办文制度。如计划发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在“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中明确由办公室统筹本单位“窗口”业务。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精简了部门审批事项,规范了审批行为,改进了审批方式,提高了审批效率,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
  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在巩固政府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的改革成果基础上,对部门的审批职能如经济贸易局、建设局、旅游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取消部门管理直属企业的职能,彻底解除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取消企业承担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撤销所挂的政府机构牌子,转为纯经济实体;将改革前原由糖烟酒公司承担的酒类商品专卖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局,撤销挂在糖烟酒公司的“酒类专卖局”牌子,改变了这些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弱化政府对经济的微观管理职能,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将企业自我管理的职能交还企业,将市场自我调节的职能交还市场。在改革中,健全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财务总监办公室的机构设置,理顺了市属资产经营公司与原所属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改变了政府对公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了公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弱化、转移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经济的微观与直接管理职能,将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转变为对全社会、全行业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管、组织调控。市计划发展局(物价局)把宏观经济和工业生产的指标从指令性转变为预测性指标;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转为由市场调节等。
  在政事、政社分开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通过改革,撤销了部分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将委托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收归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和明确个别暂时仍需赋予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撤销畜牧管理总站、经济作物总站、蔗糖办、水果办等行使农业某一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职能划归农业局;撤销公用事业局(事业局),将其公用事业行政管理职能收归建设局。把机关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明确划分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和职责。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原由政府部门包揽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办理。这次改革,政府部门转移下放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共65项。通过改革,充实了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强化了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脱钩转制,使其逐步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相对独立的法人主体。


【明确部门职责关系】 实施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强化镇政府(区办事处)的功能,明确市、镇政府(区办事处)的事权关系。将农业、文化、广播、教育、卫生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交由镇区管理;对建设、环保、物价等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的机构实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区双重管理、以镇区管理为主的体制;对公安、国土等具备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镇区监督为辅的管理体制。将管理职权重心下移,统一市镇政府(区办事处)对社区管理的责权,充分调动市镇(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规范市委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合理调整市委机构和重新界定职能任务,规范市委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这次改革将市委承担具体管理事务、职能较为单一的机要局和保密办并入市委办公室;为便于开展行政执法,在市委统战部内设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加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将政府研究室的政策调研任务划归市委政策研究室,挂“政府研究室”牌子。通过调整机构和职能,既达到精简市委、市政府机构的目的,也进一步明确市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明确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按责权一致和“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对确需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的明确分工,确定牵头部门。在改革中,明确了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能共143项,有效地克服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使一些长期存在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互相扯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将建制镇的供水管理由水利部门划归城建部门管理,实现了城镇供水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避免了市政供水业务由城建和水利两个部门分割管理及重复建设的现象。以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组建大经贸、大农业机构,也是遵循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
  减少市委、市政府行政管理架构的管理层次。上轮机构改革时,设立了市委办管理的机要局,统战部管理的台办,政府办管理的法制局、信访局,财政局管理的国资局,建委管理的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从其职能上来看,均承担了市委、市政府某一专项管理职能,工作应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但从其行政隶属关系上来看,这些机构又归口于某个主管部门领导,增加了管理层次,模糊了管理关系。这次改革,将部门管理机构或并入归口管理的工作部门或升格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理顺了管理关系。(郑建)

上一篇: 中山市现代物流业态初貌(2001) 【关闭窗口】 下一篇: 全面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