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725次


  1979—1989年,中山安置退伍士兵主要采取指令性安置、推荐就业和扶持其发展生产的方式。部分退伍军人被安排到全民和县办集体单位工作,部分由政府推荐就业,其余发放低息贷款扶持其发展生产;住房存在困难的,由社、队发放木材、钢材、水泥等帮助修造房屋。1985—1989年,共安置2543名退伍军人,安置率82.2%。1989年起,推广张家边区(今火炬开发区)“征兵、退伍、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即由区政府组织应征入伍人员与区属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挂钩,在入伍前签订招工合同,服役期间由企业按正式工人发给优待金,退伍后按其在部队所学到的专业特长在企业内安置工作。

  1992—200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在完善“征兵、入伍、共育、优抚、安置”一条龙做法的同时,在镇(区)试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把安置渠道扩大到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并向这些单位下达接收安置计划,使退伍军人的安置去向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引导退伍军人通过劳务市场自主择业;引入激励机制,把退伍安置与部队表现、贡献大小挂钩,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002年,颁布《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培训、就业补助金,并可享受税务、工商等优惠。2005年,有33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占应安置城镇兵的75%,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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