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政府对烈士、烈属、病故军人、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主要采取抚恤、补助和“优待劳动工分”的政策,抚恤补助经费由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至80年代初,“优待劳动工分”逐步被优待金所代替,优待金主要由村、集体、群众筹集。1982年,全县28个公社、镇实行烈军属优待2463户,发放优待金共73.98万元,平均每户301元。1982年开始,除烈军属外,还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并逐步提高优待标准。当年,义务兵家属年户平均优待393元,1984年为549元,到1990年达到1649.9元。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基础上,中山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扩大抚恤补助面。1984年,把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享受定期抚恤。1990年,全市农村基本实现镇、村统筹优待金制度。
1990年,城区的义务兵采取先招工后入伍的办法,招工单位给每个义务兵定二级工资加平均奖金,另外义务兵家属还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1994年,制定《中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进一步保障优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1996年起,抚恤、补助标准每2年提高一次。2001年起,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开始实行镇(区)一级统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经费由市政府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当年,全市共投入优抚经费1600多万元,2002年增加至210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入1200万元,全市各类抚恤补助标准分别较2001年增加14%至91%不等。2003年起,抚恤、补助标准每年提高一次。2004年起,全市优抚对象定恤、定补金和在乡“五老”(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补助金实行市级统一发放。除落实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外,中山还通过临时困难补助、社会互助等形式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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