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育保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5 【点击率】622次


  1998年1月,中山市在市属公有企业中启动实施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以当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计征,单位按总参保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生育保险待遇陆续增加了男职工看护假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流产医疗费及产假津贴等项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水平,由1998—1999年度的5700元/例增加到2005年的10676元/例。至2005年,全市参保单位1192个,参保5.35万人。1998—2005年,累计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626万元,享受待遇的职工47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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