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伤保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4 【点击率】603次


  1991年7月,中山市实施《中山市职工工伤劳动保险试行办法》,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从原来单纯的国有企业,扩大覆盖到集体、“三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征,由参保单位负担。当年工伤保险投保单位825个,投保职工8.8万人,受理工伤事故31宗。工伤保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教育,通过实施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安全生产奖励金等措施,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进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待遇支付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支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001年3月,实行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征缴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参保人数同步增长。2004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后,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快速增长。至2005年,全市参保单位171498个,参保人数85.27万人,参保缴费总额8606万元;工伤保险支付5.14万人,累计支付5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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