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待业)保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3 【点击率】687次

 

  198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中山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筹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7年,全市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326个,职工49932人,征集待业保险基金52.17万元;当年全市因合同期满被辞退,进行待业职工登记8人,重新介绍就业1人。1988年起,中山市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中实行待业保险。1992年8月,实施《中山市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均实行待业保险,保险范围扩大至全部企业职工;但因企业参保意识淡薄和社保扩面征缴力度不足等影响,待业保险仍然主要在全民、集体企业职工中实施。2000年7月,市属公有企业转制步伐加快,中山市要求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当年参保人数大幅上升至24.57万人,净增18万人,是参保人数增幅最大的一年。2002年,失业保险基金共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439万元,保障8000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证市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1998—2003年,发放失业保险待遇1.08亿元。至2005年,全市共84.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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