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养老保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918次


  1984年9月起,中山市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试行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与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统筹。1984年9月至1993年12月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起步阶段,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参保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基金的征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专责,向用人单位按全部固定职工基本工资总额20%计征。实施当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有228个单位,职工33217人,合同制工人530人,共有5102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享受了社保基金负责的统筹退休金待遇。与此同时,市属集体及石岐5个区属集体企业职工实行由中山市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保险性质的退休金统筹制度。1992年9月起,在市属全民、集体企业中施行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保险金按用工单位每人每月18元、个人每月1.80元缴纳。至此,社会养老保险涵盖了全市公有企业各类职工。

  1994年1月,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式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不同身份和企业所有制界限,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有职工实施一体化管理,实行养老基金两个征收标准,一是向市属单位(包括城区各区)按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5%征收,各镇属单位按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总额的8%征收;二是个人按个人工资总收入的3%计征。同时,建立与在职职工定额缴费工资相挂钩的社会养老待遇增长机制。

  1998年7月起,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按照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市属公有企业三年产权改革,制定并实施《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山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等,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镇(区)、“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个层面。2001年,中山市被定为广东省实施养老保险地税综合费率征收试点城市,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征收,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建立具有中山特色的“地税征收、社保运作、工商配合、财政监督、银行服务”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同年6月,社会保险工作划归新成立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1998—2005年,多次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998年7月,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比例为15%,个人缴纳比例为6%;2000年6月,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13%,个人缴费比例按6%不变;2001年3月,再次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单位下调为8%,个人提高至8%;2005年7月,为做实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0%,个人维持8%不变。

  1998—2005年,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至2005年底,全市85.35万人参保,较1998年增长12倍多。养老金不断增加,2005年度月人均退休待遇816元,较1998年度增长89.77%。

  2005年1月1日,中山市启动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民,包括成建制农转非居民;以所在村(居)委会等独立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8%,月缴费基数分500元或300元两个档次。参保首年,参保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60元或156元。至当年底,参保农民达22.12万人。


  2005年9月起,火炬开发区在全区推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于年底实现人人参保。图为该区老人领到养老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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