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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918次 | |||
1994年1月,中山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式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不同身份和企业所有制界限,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有职工实施一体化管理,实行养老基金两个征收标准,一是向市属单位(包括城区各区)按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5%征收,各镇属单位按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总额的8%征收;二是个人按个人工资总收入的3%计征。同时,建立与在职职工定额缴费工资相挂钩的社会养老待遇增长机制。 1998年7月起,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按照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市属公有企业三年产权改革,制定并实施《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山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等,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镇(区)、“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个层面。2001年,中山市被定为广东省实施养老保险地税综合费率征收试点城市,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征收,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建立具有中山特色的“地税征收、社保运作、工商配合、财政监督、银行服务”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同年6月,社会保险工作划归新成立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1998—2005年,多次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998年7月,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比例为15%,个人缴纳比例为6%;2000年6月,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13%,个人缴费比例按6%不变;2001年3月,再次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单位下调为8%,个人提高至8%;2005年7月,为做实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0%,个人维持8%不变。 1998—2005年,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至2005年底,全市85.35万人参保,较1998年增长12倍多。养老金不断增加,2005年度月人均退休待遇816元,较1998年度增长89.77%。 2005年1月1日,中山市启动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民,包括成建制农转非居民;以所在村(居)委会等独立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8%,月缴费基数分500元或300元两个档次。参保首年,参保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60元或156元。至当年底,参保农民达22.12万人。 ![]() 2005年9月起,火炬开发区在全区推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于年底实现人人参保。图为该区老人领到养老金存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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