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2月实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当时在职职工百人以上的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余工厂、作坊以集体协议的形式规定劳动保险事项。1956年,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参照执行。劳动保险项目包括免费医疗待遇,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88年,市劳动局下设社会劳动保险公司。1997年7月组建市社会保险管理局。1998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至2001年7月,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市劳动局合并,组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机构》)。2005年1月1日,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至2005年,中山市社会保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较为完整的体系,覆盖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开始向农村居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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