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法制与劳动监察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497次


一、劳动法制
  1986年,国家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逐步完善和加强劳动法制建设。1990年5月,市劳动局成立法制科,着手清理1983—1989年期间的劳动法规、规章。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中山市举办《劳动法》咨询日、《劳动法》知识竞赛和《劳动法》宣传周,召开全市贯彻《劳动法》大会。同年5月,配合《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1995年7月,开展全市《劳动法》执法检查。

  1997年,实施《中山市劳动年审办法》,次年,对国有、市属521家企业开展劳动年审,涉及职工4.91万人。1998年,全面推行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给804名企业劳动管理人员颁发资格证书。2000年,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调度和异地交叉办案工作制度,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同年7月,建立劳动行政处罚制度,规定各镇(区)劳动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001年,配合第二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劳动保障行政事项审批、核准、备案29个,废止文件10份,修订文件25份,并开始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理。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认定办案规则》,增加“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阅卷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工伤文书,修订《工伤认定须知》、“工伤认定流程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使用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同年,实行“零距离”接触办法,选择100家1000人以上的企业,50个村以及全市商会、协会与企业的经营者、员工直接接触,采取举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讲会、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现场答疑,指导企业掌握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2005年3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中山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根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10个方面情况,对用工50人以上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A、B、C、D四个等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档案及信用网,对企业实行主动、长期的动态评级管理,实时了解企业遵纪守法尤其是工资发放的情况。至年底,全市申报企业2618家,占工业企业总数的11.3%,评出A类企业(95分以上)128家,B类企业(80分以上,95分以下)1607家,C类企业(60分以上,80分以下)836家,D类企业(60分以下)47家。对评为A类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在1年内免除对其进行的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对评为B类企业的,免除半年的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对评为C、D类企业的,除责令进行整改外,将其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同时建立和推行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单位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报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银行设立专项账户缴存工程造价的3%作为工资保障金,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建筑领域劳动争议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至当年底,相关建筑单位预存工资保障金1.58亿元,涉及工程项目835个,工程造价款52.47亿元。2003年,民众镇探索试行租赁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实现从建筑领域向租赁企业的工资保障金制度延伸,从源头上消除租赁企业欠薪的隐患。

二、劳动监察
  1989年,中山市全面执行外来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制度和建立劳务监察制度,任命首批劳务监察员36人。1991年,市劳动局设立劳动监察科,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加强经常性劳动监察,检查1707家企业的用工情况,对长江长发丝花厂等1580家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实行罚款等处理。至1994年建立起115人的专兼职监察员队伍。1995年,贯彻实施《劳动法》,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以日常监督和重点监察相结合开展工作,形成市镇两级监察网络。

  1996年中山市建立劳动监察执法制度,实施常规检查、举报专查、专项监察,检查5017家用工企业,清退童工72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102宗。1997年开始实施《中山市劳动年审办法》,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对劳动监察实行提前介入、主动监察。1998年建立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9250家次,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113宗。1999年,实施《中山市用人单位欠薪报告暂行规定》,并在村、集团公司一级建立劳动监察协理员制度,首批聘用劳动监察协理员53人,将劳动监察工作全面向村一级延伸,发挥基层监督和预警预报作用。2000年,按照重在源头预防、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行政处理和法院介入相结合的办法,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为重点,控制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2002年,将“关口”前移,在全市基层工会组织中聘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245名。组织开展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和妇女权益保护、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集体合同检查等专项劳动保障执法活动,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965宗,清退童工26人,全市性拖欠工资普查6次,处理拖欠工资案件4691宗,为员工6.25万人追回工资等待遇4088.2万元。

  2003年,开始实施市镇两级劳动保障联合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开展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全市企业拖欠工资大检查,将拖欠人数100人以上、拖欠金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随时跟踪,维护社会稳定。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组织专项监察执法活动,查处企业擅自开除和辞退农民工、拖欠工资的行为。至当年底,处理拖欠工资案件456宗,为工人7.47万人追回工资等待遇4784.56万元。2004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在东区、火炬开发区、三乡、小榄4个镇(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负责6个镇(区),对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先查厂、后处理,对集体上访案件先应急、后处罚。加大对企业欠薪预防处置力度,对重点企业(曾发生欠薪、欠税、欠租、欠水电费等情况的企业,国道、高速公路两旁企业)、重点行业(建筑企业)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镇(区)进行重点排查和严密监控,预防和及时处置因欠薪或企业主逃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同年起,选择东升、板芙和南朗3个镇作为劳动关系规范镇试点,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并对选定镇(区)进行全面监察,在全市树立一批规范用工企业典型。至2005年,3个镇共为员工3400人追回拖欠工资350万元,依法处罚违法企业7家。

  1995—2005年,全市开展劳动监察共检查用人单位9.88万家次,涉及人数816.79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1.48万宗,清退童工945人。

1995—2005年中山市劳动监察工作情况表

表21-2-7
  项目 检查单位
(万家次)
涉及人数
(万人次)
查处违法案件
(宗)
涉及人数
(万人)
涉及金额
(万元)
清退童工
(人)
年份  
1995 0.5630 16.4562       352
1996 0.5324 19.0015       109
1997 0.6236 38.178 672 3.409 1882.3 186
1998 0.9250 60.759 977 3.788 2742.07 67
1999 0.8577 58.889 598 3.592 2448.96 43
2000 0.9791 55.55 638 7.24 5424.5 48
2001 0.9708 50.98 579 7.17 5370.3 38
2002 1.0165 88.19 965 6.25 4088.2 26
2003 1.03 82.35 873 7.47 4784.56 23
2004 1.27 109.42 5875 34.6 8650.4 38
2005 1.11 237.01 3612 14.2 10000.01 15
合计 9.88 816.79 1.48(万宗) 87.72 4.54(亿元)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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