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安全生产管理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497次

 

一、劳动安全
  1978年,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3月,在中山县劳动局内成立中山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委员会,实行安全大检查和锅炉年检制度,每年进行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1980年起,确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开始组建各类劳动安全检测机构。1981年建立中山县锅炉水质化验中心,1985年成立中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同年7月,成立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安全工作由过去单纯行政管理体制向“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新体制转变。

  1986年中山市撤区建镇,国营、集体和较大乡镇企业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镇(区)、主管局(公司)一级安全生产机构73个,安全管理人员590人,形成一支初具规模的安全监察队伍。1988年2月,贯彻实施《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监督和伤亡事故的处理。1989年,开展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评审,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至1991年底,对全市98家企业进行考核,91家获颁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

  1991年,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和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整顿力度,并全面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厂长(经理)、石场场长、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在部分企业中开展劳动安全卫生考评试点工作。同年,市劳动局颁发《中山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实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制度。1992年,实行市直单位和镇(区)正职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命制,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1993年,建立五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的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有效遏止全市工矿企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1996年,组织检测制鞋行业使用胶粘毒物危害程度,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并着手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确定市建委、经委系统和部分镇(区)为全市试点。1999年,全面开展“土锅炉”清查和锅炉压力容器专项治理,检查取缔“土锅炉”和土制压力容器,规范小锅炉的安装使用。同年,全面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至2000年底,培训考核注册安全主任1047人。2001年5月,市政府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考核办法》,规定以全市各镇(区)为对象,每年组织以安全基础建设、工伤事故与频率、安全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竞赛考核。同年6月,中山市连续8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获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的好评。同年7月,市政府召开全市第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和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市政府与各镇(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各级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隐忧和薄弱环节加大力度检查与整改,营造平安中山。


  2005年3月31日,市长陈根楷(前中)与镇(区)代表签订2005年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劳动保护
  198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的要求,中山县重点加强防尘防毒设备技改,县财政拨出4.1万元帮助中山水泥厂解决防尘设施问题。1981年,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严格发放标准,不允许把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折发现金。根据季节特点,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工作。1984年,全市发放保健食品有猪肉8313公斤、食油2678.5公斤、食糖8647.5公斤,鱼11358.5公斤,享受待遇职工18785人。

  1985年3月,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召开全市防尘防毒工作会议,制定关于保健食品发放整顿8条意见。同年第三季度起,市卫生防疫站对享受保健食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毒物测定和作业场所现场监测。1978—1987年,结合工业调整和技术改造,在化工、建材、玻璃、陶瓷等行业的30家国营和集体企业中,确定86个重点项目进行尘毒治理,控制农药、玻璃、陶瓷、水泥和电镀等生产的主要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环境污染。1988年,全市工厂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贯彻执行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1992年,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新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从过去每周48小时缩短为44小时。1995年5月1日,贯彻国务院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通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2001年3月,省妇联、劳动厅、卫生厅共同主办外来女工爱心日活动,在石岐区设立服务点,中山市为外来女工提供身体检查、健康咨询、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同年11月,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局、公安局、经贸局、教育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情况检查,抽查9个镇(区)27家企业,未发现违法使用童工情况。2002年4—8月,全市开展贯彻预防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检查活动,参与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0165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965宗,清退童工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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