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就业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501次


  1979年后,中山逐步推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改革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引入就业竞争机制,形成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就业新机制。

一、子女顶替安置
  按国务院规定,中山县从1964年起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办法,1986年10月废止。1979—1986年,共顶替安置1914人。

二、招工安置
  1979年,中山县改变劳动就业全部由劳动部门包安排的办法,规定凡全民、集体单位所需招收的固定工人数,单位战线安排70%,劳动部门统筹安排30%。至年底,招收固定工12935人。

  从1981年起,逐步推广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1982年11月,长江乐园建成并首次公开招收职工60人,报考者多达1400人。1983年11月,在县人民印刷厂、县水泥厂2个全民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9月改革用工制度,在全民单位不再招收固定工,对新增人员均实行合同制。同时,下放招工录用权,企业单位在市劳动局的指导下,从社会中自行招收待业人员。1986年10月,实施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行报名、指标、条件、考试、录用“五公开”,废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全年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工1100人,占招收职工总数的40%。

三、就业转移与再就业安置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1979年起,中山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城镇劳动就业进入新时期。1979—1982年,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8207人,平均每年安置9551人,城镇待业率由1979年的6.5%下降到1982年的0.9%。1983年,农村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大批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转移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1984年,允许务工、经商、从事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到1985年,全市离土从事经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81842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62%;2003年,全市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0.1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3.6%;到2005年增加到4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9.84%。全市就业面逐年扩大,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是:1979年为52.1%,1990年为62.04%,2005年为75%。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
  1986年10月开始,中山市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决定,在新招职工中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底,全市合同制职工9147人,其中全民单位6830人,为1986的1.8倍,所占比重由1986年的5.4%上升到1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就业格局开始形成。1988年,中山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0152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60794人,其他所有制职工6369人,城镇个体劳动者10793人,分别占城镇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47.36%、41.05%、4.3%、7.29%。

  1989年起,治理整顿经济环境,中山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新出现一批待业职工,就业转待业人员呈上升趋势。中山市继续贯彻执行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动员群众集聚闲散资金,发展民办企业,集体、个体经济成为安置就业的主要门路。随着企业转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增多。

  1996年3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立市再就业工程领导组;同年11月,实施《中山市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再就业保障试行办法》,设立再就业工程基金,制定保障全市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多项措施;市劳动局成立市再就业工程培训中心,在石岐区华柏新村11号开设首家常年开放的劳务市场中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启动再就业工程。一是全面组建再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目标。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转业转岗的培训,对“两类人员”(指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减免培训费。为下岗职工举办专项职业介绍、设立特困失业职工服务窗口。二是制定配套新政策,加快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在开展调查的基础上,配合企业转制,探索下岗职工“一步到位”的再就业形式,对下岗职工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发放基本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研究处理医疗、失业保险等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为企业转制“一步到位”分流职工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三是落实再就业工程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增加再就业基金的来源渠道,按照“三三制”办法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市政府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失业救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条保障线标准全面上调30%,其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提高至每月366元。

  2001年9月,中山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目标,至此,3年企业转制改革共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6万人。从2003开始,实施城乡统筹就业政策,至2005年底,安置1279名下岗失业人员。2005年,全市从业人员188.85万人,其中城镇在岗职工22.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1%。

四、劳动力输入与输出
(一)劳动力输入
  1984年,市委和市政府提出农村工作的重点,从以农业生产为主转移到大力发展乡镇工业上来。全市“三来一补”、“三资”企业迅猛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迅速增加,劳动力由充裕变为紧缺。城镇由于待业人员择业观念的变化,出现招工难与就业难同时并存的问题,艰苦的工种在城镇招不到工人,于是从1984年起,企业开始从市外输入劳动力。至年底,全市接收外来劳动力1万人。1985—1988年,输入速度加快,至1988年底,输入市外劳动力总数6.9万人,其中工业3.8万人,建筑业1.1万人,交通运输业2000人,商业服务业3000人,种养业1.2万人,其他行业3000人。1989年春节期间,外省劳动力大量南下广东,中山市采取各项措施疏导外来劳动力,实行“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招工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1990年,全市外来劳动力9.7万人,相当于全市劳动力的13.6%。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出现“招工难”现象,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走出去、请进来”办法,巩固并发展与14个省市的劳务协作关系,协助多个省(区)设立驻中山劳务管理机构,大量引进外来劳动力,缓解企业用工难状况。至2005年,全市外来劳动力达126.53万人,占全市劳动力的67%。主要从事的行业和工种为工业企业(车工、冲压、玩具、五金、家具、灯饰、制衣、制鞋等)、建筑企业、餐饮服务业、酒店服务业。

(二)劳动力输出
  1984年,按照中央关于“引导、方便、保证”的精神,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劳务工作。年底,外出务工农民2632人。1987年,外出务工农民20465人。1986年10月,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劳动部门组织首批技术工人27人,输出到澳门中联公司工作。1989年春节期间,向国外与境外输出劳工61人。1990年,输往国外及港澳地区劳务人员138人。2000年,输出境外劳工153人,其中赴澳门劳工118人。至2005年,在国外与境外履约的劳工806人,其中在澳门劳工576人。

五、城乡统筹就业
  2002年底,市委和市政府提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思路,确定用3年时间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转移就业、新成长劳动力100%接受培训、100%实现安置。成立市镇两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通报制度;抽调20人,加强督查镇(区)就业工作;在设立再就业工程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市镇两级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3年市财政投入2581.89万元,镇(区)财政投入3700万元;施行《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就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认定等政策,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智力扶贫等制度。至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覆盖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6.64万人,安置新成长劳动力3.6万人,解决562户、676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2003年市劳动部门组织再就业培训

1979—2005年中山县、市待业(失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表

表21-2-1 单位∶人
  项目 待业人
员总数
安置待业
(失业)人员
就业人数
其 中
年份   全民所有
制单位
市以上
集体单位
其他各类型
集体单位
个体
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
(“三资”企业)
1979 17506 12884 2641 5684 2067 263 2229
1980 12151 8384 2287 1936 1298 372 2491
1981 11398 9574 2203 2419 1545 562 2845
1982 10912 9778 996 1811 936 671 5364
1983 9849 8722 905 1571 882 781 4583
1984 7167 6156 1414 1515 688 1203 1336
1985 5956 4685 737 991 967 851 1139
1986 8701 7700 1879 927 1453 1910 1531
1987 7239 6581 1774 661 1567 842 1737
1988 6244 5788 1610 827 1193 792 1366
1989 6125 5581 1431 531 1668 923 1028
1990 5973 5412 1309 926 758 1056 1363
1991 6136 4911 1742 1313 226 274 1356
1992 6915 5512 1403 786 338 428 2557
1993 6784 5424 1652 1137 304 304 2027
1994 7305 5457 1527 496 393 594 2447
1995 10743 6731 2209 797 1107 213 2405
1996 12681 7467 2402 1538 677 1464 1386
1997 24069 17567 6791 4095 1685 1629 3367
1998 31401 24001 2339 2526 11395 5654 2087
1999 34223 27002 3009 3571 9532 9112 1778
2000 43636 28386 3980 4026 7535 10309 2626
2001 30758 14086 719 1078 993 8946 2350
2002 30103 21825 1030 1417 10937 6849 1592
2003 11177 8005 380 518 4015 2510 582
2004 9862 5959 283 386 2989 1869 432
2005 4535 3694 175 239 1852 1159 269

  注:从1997年起,待业人员称为失业人员,临时性工作转为在“三资”企业工作。
部分年份中山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表

表21-2-2
  项目 农村劳动力数(万人) 就业转移数(万人) 就业转移数占比例(%)
年份  
1980 39.1 0.9 2.3
1990 53.2 27.9 52.4
1994 56.3 34.7 61.6
1999 57.6 35.7 62
2005 50.1 42.3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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