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3 【点击率】708次

 

一、干部录用聘用
  1966—1984年,缺乏正常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干部缺编,采取“以工代干”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1983—1984年,将“以工代干”2411人转为国家干部。1983年前,中山干部管理由中共党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制度。1984年后,探索和尝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试行和实行干部聘用合同制,引入干部人事管理竞争机制。1984年,在农村试行干部聘用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考,自愿报名,从社会上和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通过考核德、智、体及文化考试,择优录用。试用1年,期满符合条件者转为干部。同年5月,选聘镇(区)干部,凡农村生产队干部、农业技术员、高中毕业回乡劳动2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及复退军人,实行自愿报名与上级推荐,经文化与业务考试及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后择优选聘,经人事局审批,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订合同,聘期2年。是年,全市计划招聘镇(区)合同制干部80人,应聘青年399人,实聘63人。

  1985年1月,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选聘合同制。电大、职大、函大、夜大等“五大”毕业生和自学获得大专学历者年龄放宽至30岁。全年录(聘)用干部124人。其中国家机关121人,事业单位3人。

  1987年1月,贯彻省关于录用新干部实行聘用制意见,全市聘用干部324人,其中事业单位25人,企业单位9人,镇(区、公社)基层9人,民办转公办教师281人。

  1992年,从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中选拔干部106人。1993年起,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录(聘)用干部785人充实到公安、工商、镇(区)站所、教育等单位。1994—1996年,共录(聘)用干部3063人。

  1996年7月,从工人中招考录(聘)用干部861人。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党政群机关调进工作人员实行考试的通知》,把机关进人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结合起来,做到“凡进必考”,全年安排5批286人次考试。1998年,首次打破地域,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其中国税局18人、地税局24人。至2002年均每年招考1次公务员;2003年后每年招考2次。

二、干部分级管理与任免
  1984年9月,市委下发关于市机构、干部分级管理的意见,规定市委正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纪检正书记由辖管中山的中共佛山市(地)委管理,职务报佛山市(地)委审定后,由中山市委、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依法任免。党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副领导,各部委办正副科长由市委管理,职务由市委或组织部任免。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人大办公室正副主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法院副院长由市委管理,职务报市委审定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市政府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区公所正副区长、区办事处正副主任由市委管理,职务报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任免。市政协常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按政协章程管理和办理任免。镇政府正副镇长由市委管理和审定,由镇人大任免。民主选举产生并有任期的干部,依规程办理任免手续。

  1985年3月,实行干部制度改革。市直属机关部委办局和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期3年。称职者可连任,不称职者撤换。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采取选举、委任、聘用合同制等方式,任期3年。1988年中山升格为地级市后,市委正副书记、常委、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书记、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均报省委审定,再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依法任免;市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市委委员,纪委常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市委各部正副职领导,镇(区)委书记,市直属机关工委、企事业单位正副处级领导由市委管理和任免。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市人大办正副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法院正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区检察院正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政府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区办事处正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免;镇政府正副镇长,人大联组组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务;市党群(包括公、检、法、司)机关及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正副科长,镇(区)党委副书记、委员由市委组织部任免。

  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中山市公务员任免及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三、干部考核与奖惩
  1996年起,考核工作实绩,建立激励机制。实行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后,全市建立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绩制度,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岗位津贴,并由组织和人事部门半年或年终进行检查监督;凡没有进行考勤考绩登记的部门和单位暂不发放岗位津贴;对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分档次按比例扣发岗位津贴;严重违法违纪的,一律取消岗位津贴。

  1997年10月,按照全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署,开展对干部的任免考核工作,市人事局设任免考核科。1997年之前,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为提高年度考核的准确性,进一步强化考核功能,1998年,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增加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决定。同年,按“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建立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年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2001—2005年,市人事局协助全市62个系统(单位)向上级推荐68个单位和147人次参加全国或全省的争先创优评选活动,其中2004年向省推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并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三乡镇妇联主席甘瑶女并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1994—2005年中山市干部考核情况表

表21-1-2 单位∶人
年份 参加考核 不参加考核 优秀等次 称职等次 不定等次
1994 25365 227 3487 20707 1093
1995 27469 460 3842 22468 1088
1996 24779 421 4145 19307 1252
1997 31952 413 4588 26080 1217
1998 32206 297 4456 26928 683
1999 32010 379 4466 26530 926
2000 31396 382 4362 26103 830
2001 23103 214 3212 19113 732
2002 31560 365 4406 26254 839
2003 32817 162 4883 27303 563
2004 34428 199 4997 28790 590
2005 35741 184 5214 29994 492

四、干部培训
  1992年以前,中山市干部培训中心(今中共中山市委党校)是全市干部培训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1992—1997年,市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国家公务员过渡培训班146期,培训10534人次。

  1996年和1997年,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省政府颁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山市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公务员培训逐步完善,形成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辅以开展MPA(公共管理硕士)等学历教育、出国(境)培训的体系。2001—2005年,共举办公务员初任培训班24期,培训4052人;举办公务员任职培训班8期,培训930人;举办计算机知识培训班257期,培训考核8859人;组织28期3971名公务员参加WTO(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培训;组织27期4101名公务员参加依法行政培训;指导各单位和协助镇(区)结合实际开展专业培训。市人事局举办人事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人事干部300名;举办《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专题讲座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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