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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3 【点击率】708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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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录用聘用 1985年1月,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选聘合同制。电大、职大、函大、夜大等“五大”毕业生和自学获得大专学历者年龄放宽至30岁。全年录(聘)用干部124人。其中国家机关121人,事业单位3人。 1987年1月,贯彻省关于录用新干部实行聘用制意见,全市聘用干部324人,其中事业单位25人,企业单位9人,镇(区、公社)基层9人,民办转公办教师281人。 1992年,从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中选拔干部106人。1993年起,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录(聘)用干部785人充实到公安、工商、镇(区)站所、教育等单位。1994—1996年,共录(聘)用干部3063人。 1996年7月,从工人中招考录(聘)用干部861人。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党政群机关调进工作人员实行考试的通知》,把机关进人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结合起来,做到“凡进必考”,全年安排5批286人次考试。1998年,首次打破地域,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其中国税局18人、地税局24人。至2002年均每年招考1次公务员;2003年后每年招考2次。 二、干部分级管理与任免 1985年3月,实行干部制度改革。市直属机关部委办局和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期3年。称职者可连任,不称职者撤换。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采取选举、委任、聘用合同制等方式,任期3年。1988年中山升格为地级市后,市委正副书记、常委、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书记、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均报省委审定,再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依法任免;市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市委委员,纪委常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市委各部正副职领导,镇(区)委书记,市直属机关工委、企事业单位正副处级领导由市委管理和任免。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市人大办正副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法院正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区检察院正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政府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区办事处正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免;镇政府正副镇长,人大联组组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务;市党群(包括公、检、法、司)机关及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正副科长,镇(区)党委副书记、委员由市委组织部任免。 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中山市公务员任免及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三、干部考核与奖惩 1997年10月,按照全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署,开展对干部的任免考核工作,市人事局设任免考核科。1997年之前,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为提高年度考核的准确性,进一步强化考核功能,1998年,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增加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决定。同年,按“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建立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年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2001—2005年,市人事局协助全市62个系统(单位)向上级推荐68个单位和147人次参加全国或全省的争先创优评选活动,其中2004年向省推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并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三乡镇妇联主席甘瑶女并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1994—2005年中山市干部考核情况表
四、干部培训 1996年和1997年,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省政府颁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山市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公务员培训逐步完善,形成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辅以开展MPA(公共管理硕士)等学历教育、出国(境)培训的体系。2001—2005年,共举办公务员初任培训班24期,培训4052人;举办公务员任职培训班8期,培训930人;举办计算机知识培训班257期,培训考核8859人;组织28期3971名公务员参加WTO(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培训;组织27期4101名公务员参加依法行政培训;指导各单位和协助镇(区)结合实际开展专业培训。市人事局举办人事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人事干部300名;举办《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专题讲座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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