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司法执行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317次

 

  1979—1984年6月,司法执行为自审自执,没有设专门的执行机构。1984年7月,市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值庭和押送犯人等工作,但大部分案件仍自审自执。1984年执行庭执结案件11件、标的金额12.8万元,1988年执结68件、标的金额213万元。1989年后,中级法院恢复执行庭,健全执行机制。1988—1990年,两级法院共执结案件457件。

  进入90年代,各种诉讼案件大幅上升,执行工作难度大,群众对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反应强烈。1992年,采取分散与突击相结合的做法,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执结45件。1994年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39件,执结31件,执结标的金额1.38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1997年,开展“办百宗案,行万里路”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赖账者。1998年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执行督促、处罚公告、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实施委托评估、拍卖的若干规定。199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开展执行年活动。7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省委、市委批转关于执行工作的文件,两级法院均成立执行工作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院领导分片负责,直接指挥和参与执行工作。1999—2000年,两级法院执结各类案件12058件,执结标的金额95.15亿元。

  2001年初,两级法院在省内率先成立执行局,配干警72人;制定关于案件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行规程与细则,外出执行案件规定、执行案件督办制度规则、重大案件管理制度、执行案件款物管理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2004年初,推出执行动产交公物仓库保管的新措施,规定在执行工作中所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动产(主要是不宜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保管的车辆、设备等)统一送交市公物仓储中心有限公司的公物仓库保管。2001—2005年,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4063件,结案标的金额119.36亿元。2005年10月,市人民法院获全省法院破解执行难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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