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法院改革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353次


一、审判制度改革
  实行立审分离,1998年立案庭成立后,逐步实行大立案,各类案件均由立案庭立案,改变过去各自立案、收费不一、久拖不立、不结不立等弊端,解决当事人告状难问题。实行审执分离,成立执行局后,形成大执行格局,所有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使审判法官专一审判,执行人员专一执行。2000年1月起,所有审判、执行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由审监庭负责处理,并定期评议检查各类已结案件,做到有错必纠、司法公正。

二、审判方式改革
  2000年初,开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大练兵、大考核活动,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方式,当庭调解或判决结案,适用此类案件达70%。同年,刑事案件也展开简易程序审理方式。2004年4月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庭前交换证据、当庭质证及规定举证期限等。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达1000件,占总数32.5%。

三、法院体制改革
  1999年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始改革人民法庭,将原来以一镇(区)一庭模式设立的法庭,撤并组建为中心法庭。于2000年1月,按照各镇(区)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辖区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原设置的27个法庭调整为7个中心法庭,成为全省最早完成法庭调整任务的基层法院之一。2004年,7个中心法庭结案总数9611件。2005年初,小榄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称号。

2000年中山市各中心法庭基本情况表

表19-4-1
法庭名称 法庭地址 管辖镇
(区)
法官人数 管辖面积
(平方公里)
管辖人口
(万)
管辖社区数量
石岐(城区)法庭 城区 石岐城区、港口、五桂山 13 352.62 47.57 51个居委会
47个村委会
沙溪法庭 沙溪镇 沙溪、横栏、大涌  6 176.5 25.5 8个居委会
39个村委会
张家边法庭 火炬开发区 火炬开发区、民众、南朗 6 396.87 32.97 7个居委会
53个村委会
黄圃法庭 黄圃镇 黄圃、南头、阜沙、三角 5 214.96 30.9 7个居委会
34个村委会
小榄法庭 小榄镇 小榄、东凤、古镇、东升 12 252 62.29 7个居委会
63个村委会
三乡法庭 三乡镇 三乡、板芙、神湾  5 237.01 25.1 3个居委会
27个村委会
坦洲法庭 坦洲镇 坦洲镇 3 136 13.4 6个居委会
7个村委会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山于80年代初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各公社在选举人大代表时选任人民陪审员,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不多。2000年初,中山市两级法院在全省法院中率先推行尝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从社会各界选聘6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按照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原则,结合每位陪审员的特点和专长安排其参与审判工作。至2005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共1000件。
 

上一篇: 第六节 司法执行 【关闭窗口】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