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5 【点击率】313次


  中山审判监督工作有2次是平反冤、假、错案。1979—1981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以前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政治案件),复查反革命案件366件,其中“文化大革命”前反革命案件58件59人,1977年、1978年的反革命案件7件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政治案件均得到平反改判,其中影响较大的袁世根、杨星垣等人得到昭雪。1985—1986年9月,全面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民主党派人士、民族分子、宗教人士、知识分子、台胞台属、归侨侨眷等统战案件135件135人,其中反革命案件86件86人,其他刑事案件49件49人;经复查审结撤销原判改判无罪95件95人,占复查总数70.37%,其中属起义投诚人员10件10人,侨胞侨属31件31人,台属1件1人,知识分子38件38人,民主党派成员15件15人。

  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设立审判监督庭,除继续复查个别历史申诉案外,主要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依法进行审判监督,并定期检查已结案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级法院于1997年5月成立审判监督庭,与立案庭合署办公。2000年2月,审判监督庭与立案庭分离,负责各类来信来访的处理和申诉案件审查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工作。1999年,完善立案与审理分立、终审与审监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的“三分立”制度。建立并实施审判人员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1991—200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审监案件970件,审结938件。已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98件,民事案件720件(含国家赔偿案8件),其中维持原判150件,改判179件,作驳回、撤诉、调解等处理609件。
 

上一篇: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关闭窗口】 下一篇: 第六节 司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