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4 【点击率】330次

 

  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成立行政审判庭。至1999年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28件。主要反映公安、国土、城建等部门的治安、土地违章建筑等问题,其中涉及公安29件、土地32件、城建14件。2000—2005年受理行政案件504件,为前10年的3倍。案件除涉及上述部门外,几乎触及全市所有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审判中,以开座谈会、协调会、法制讲座等形式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探讨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指导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好有关行政诉讼案件。

上一篇: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关闭窗口】 下一篇: 第五节 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