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2 【点击率】481次


  1982年3月,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加强审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9件72人,追缴赃款赃物近40万元,单处或并处罚金9万元。1983—1986年,贯彻“严打”方针,严惩一批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流氓、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等刑事犯罪分子,其中判处死刑45人(含佛山中院一审中山案件,后同),死缓14人,无期徒刑42人。1989年,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经济领域的犯罪,在全市张贴通告5000份,敦促经济犯罪自首坦白。当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81宗143人。90年代中期起,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严峻,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数量继续上升,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大幅增加。1992年开展“严打”斗争,参与全省统一打击车匪路霸及“七害”等专项斗争。至1995年,共审理案件2541件4202人,其中审理被告人陈文健等6人抢劫澳门运钞船“东星轮”1000万港元案。1996年开展第二次“严打”斗争,至1997年,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5146件8453人,其中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毒品犯罪案件1555件2581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2092人,审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3件46人。1999—200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802件23367人,其中审理梁某某等3人制造毒品289.4公斤案,其制毒数量巨大。

  1979—2005年,受理刑事案件25866件54139人,审结25550件53515人。其中,2005年收案3819件5663人,为1979年96件126人的40倍和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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