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1 【点击率】339次

 

一、中山县、市人民法院
  1979—1983年11月,中山县人民法院隶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院长由县人大会议选举产生。1983—1988年3月,县法院改称中山市人民法院(简称市法院),仍隶属佛山市管辖,院长由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8年1月,中山市升格为地级市,2月,成立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中山市人民法院称谓不变,隶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院长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1979—1982年,市法院在石岐狮子街3号侨房办公。1983年初迁至石岐孙文东路49号。2004年5月搬至博爱五路62号新办公楼。

  1979年组建政工室、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增设经济庭。1982—1983年,办公室分设为秘书办和行政办,1984年重新合并为办公室。1984年增设执行庭。1986年6月,刑庭分为刑一庭和刑二庭,1988年10月合并,同时增设行政庭。1991年12月增设审监庭。1993年3月设立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撤销。1995年8月设政工科,9月增设小额钱债法庭(1998年1月与民庭合并),10月成立法警队。1996年4月设立研究室。1998年1月增设立案庭。1998年1月至1999年4月,民庭、行政庭、石岐法庭合署办公,审监庭、立案庭合署办公,执行庭、法警队合署办公,办公室、研究室合署办公。2001年1月,执行庭更名为中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设综合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2002年4月机构改革调整,全院内设机构分为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与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审监庭、执行局(内设综合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书记员管理室、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与监察室合署办公)。2005年10月20日增设民三庭。

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8年2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东莞市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问题的补充意见》,设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是年10月1日,挂牌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地址在石岐孙文东路49号,1992年9月25日迁至兴中道14号。

  1988年7月,组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10月组建政工科、办公室和研究室。至1988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山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从1979年的30人增至106人。1995年3月成立中山市赔偿委员会。1999年5月机构改革,市级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副处级)和13个职能机构,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增至214人。2002年3月再次机构改革,至2005年,中级法院设政治处、执行局和15个内设机构(含执行局3个庭室),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书记员管理室、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另设直属司法警察支队,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增至4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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