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9 【点击率】346次


  1991年5月起开展民事检察工作,1992年10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控告申诉科合署办公)。1991—1994年,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4宗,均作息诉处理。1995年9月民事行政检察科单独设立,至1997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宗,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宗,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宗,息诉7宗。1998年起,到26个镇(区)开展法律咨询、上门受理申诉,鼓励律师代理申诉,扩大民事行政申诉案源。至2003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17宗,其中,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宗,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0宗,建议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2宗,提出检察建议7宗,息诉191宗,促成民事和解1宗,作其他处理102宗,抗诉涉案标的金额7000万元。

  2004年起,市、区两级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签《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相互配合若干问题的意见》,理顺监督程序。成功办理涉案人数超100人的王某等人与市人民医院的劳动纠纷案,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使案件得以改判。支持古镇镇政府就香山纸制品厂转让一案提起转让行为无效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00万元。至2005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53宗,决定立案237宗;对确有错判和裁定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76件,直接抗诉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5件。2005年初,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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