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8 【点击率】356次

 

一、控告申诉
  1979—1983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475件,含“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历史冤假错案173件。1983—1988年,控告申诉检察主要配合“严打”,通过接受群众控告、申诉发现犯罪线索,查究犯罪,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6年间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关违法线索212条,向侦查部门移交职务犯罪线索137条。1989—2005年,受理控告及申诉案件6043件,其中自行办结2087件,转其他机关办理2273件,作其他处理1683件。1991年8月起,实行检察长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群众来访的接待日制度,至2005年接待来访者489批次1657人。1979—200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249件,其中自行办结3539件,转其他机关处理3887件。

二、举报
  1988年,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合成立中山市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专门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988—1993年受理的举报线索呈下降趋势。1994年,采取巡回宣传、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扭转举报线索逐年下降的局面。至2005年,共受理举报线索3356条,其中举报贪污线索1171条、贿赂线索421条、挪用公款线索152条、渎职侵权线索211条、其他职务犯罪线索1401条。

三、复查刑事案件
  1987年3月起,复查1954年后免予起诉的案件共55宗55人,其中历史反革命35人,现行特务10人,其他刑事案件10人。经审查,维持原免予起诉决定34人,撤销免予起诉决定21人,纠正原定性不当2人。1987—2005年,立案复查刑事案件共191件,经审查,维持原决定167件、改变或撤销原决定22件、作其他处理2件。

四、刑事赔偿
  1995年1月,实施国家赔偿法后,市检察院成立刑事赔偿办公室,与控告申诉部门合署办公。1995—2005年,受理刑事赔偿案件2宗,均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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