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361次

 

  1978年,县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履行监所检察职能。1982年以前,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打击在押人员脱逃、抗拒改造等。1983年起,配合“严打”,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重新犯罪活动,深挖余罪和漏罪,自查、协办重新犯罪案件。1986年,全面展开监所检察工作,实行驻所检察。1988年,市、区两级检察院分别设立监所检察科,共同检察监督市看守所、劳教所。1992年,全市监所检察职能统一由市检察院行使。

一、办理案件
  1979年5月,监所检察工作重新起步后,重点打击在押人员脱逃、抗拒改造等重新犯罪行为。至1982年执法检察看守所80次,向公安及法院提出纠正拘留与审判超时案件13宗39人,逮捕及起诉抗拒改造的重新犯罪人员10人,查处在押人犯申诉案件79件。1983年8月“严打”工作开始后,在押犯罪嫌疑人数剧增。监所检察工作调整为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和劳改劳教人员的重新犯罪,打击教唆犯、牢头和狱霸。至1997年,受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721条,查证被监管人员交代的余罪239件,追诉重新犯罪人员2人。同年,监所检察部门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监所检察重点开展看守所、劳教所的执法检察监督。1998—2005年,立案查处监管人员受贿案1宗1人,办理在押人员申诉案29宗,纠正劳教错案2宗。

二、驻所检察
  1986年3月,在中山市看守所正式设立驻所检察室。1987年,在市劳教所设立检察员办公室,开展驻所检察,并建立每日巡视制度。巡视内容包括安全设施,找隐患、堵漏洞,检查落实看守管教和武警值班制度等。至2005年入所巡视6820次,配合清仓418次,提出检察建议524条,防止各种事故221起,没有发生在押犯罪嫌疑(被告)人逃跑、自杀、越狱等事故,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和仓内秩序稳定。开展政策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1986—2005年,与在押犯罪嫌疑(被告)人、劳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1.36万人次,集中上法制教育课603次,34.9万余人次受教育;分仓室座谈教育81次,转变顽劣、抗拒改造分子972人。

三、执法检察
  1980年起,监所检察部门将监管场所超期羁押问题纳入监督范围,纠正公安和法院拘留、审判超时案件13宗39人。1990年后,重点监督超期羁押,与有关机关纠正超期羁押案件496宗。1997年后,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至2001年纠正超期羁押2098人。至2003年就法定办案期限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352次,督促纠正超期案件406件。2003年初,建立案件到期5—7日前对办案部门发出书面预警的制度,至2005年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提示书2172份。2004年起无新的超期羁押现象。

  2004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审查案件1107件,其中,减刑1069人,假释17人,保外就医21人。1984—2005年审核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案件209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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