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检察制度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10 【点击率】348次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
  1980年9月,中山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黎镇光为县检察院检察长;同年12月成立县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虽设立检察委员会,但未建立专门的工作部门和制度。直到1999年讨论通过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设立检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把关,提供咨询意见,成立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组。2005年8月,讨论通过关于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程序补充规定,建立拟讨论事项提交、审查及检委会决定事项督办等6项制度。

二、主诉(办)检察官责任制
  1999年起,执行全国、全省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行政化办案模式,在反贪局侦查科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赋予主办检察官对承办案件相对独立的决定权。在刑检一、二科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2000年1月,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至2005年,两级检察院任命主办检察官5人,主诉检察官11人。

三、聘请特约检察员
  1995年,市检察院聘请市民盟成员姚海岩、致公党华侨中学支部主委杨洪安任首届特约检察员。每届任期3年,至2005年共聘请3届16人。2003年,在全省率先推行检察长接待日和特约检察员协助接访制度,至2005年接待来访者138次485人。

四、聘请专家咨询委员
  1999年9月,市检察院聘请金融、法律、建筑、商检、经济等领域的黄培根、李力、黄泉进、邹荣昌、梁泽强、唐晨等6人担任专家咨询委员。研究论证检察重大问题,对某些重大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培训检察干警。至2005年向专家咨询委员寄发各类文件4300份,开展活动22次。

五、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起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经民主推荐,选任欧阳伊、王伟、焦学军等9人为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5种情形进行监督。两年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三类案件8宗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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