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山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股(1988年改为经济检察科),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1980年经济检察股立案侦查贪污等案件4宗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4宗12人。1981—1987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3宗144人。其中,决定逮捕82人,起诉65人,免予起诉4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73.7万元。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市检察机关及时宣传,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全市有34名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金额76万多元,港币6200元。全年立案侦查20宗22人,其中贪污案10宗10人,贿赂案8宗1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0万元。
1990年11月向税务局派出税务检察室,负责侦查涉税案件。1989—1993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35宗143人,挽回经济损失1563.7万元,港币34.8万元。1994年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加大。1995年立案侦查的“95·6·1”特大案中,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原存汇科科长冯某某、副科长池某某伙同2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等贪污、挪用公款11.33亿元(案发后,仍有4.2亿元未能归还);至1998年追缴赃款(含赃物折价)2.5亿元,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14名。2000年8月,检察机关派员赴泰国将“95·6·1”特案主犯陈某某、陈某某抓获并于2005年底临时引渡回国,开创全国检察机关与未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就经济犯罪问题临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先例。1990—1997年,市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涉税案件12件15人,追缴税款及罚款434万元,配合税务稽查追补税款571.8万元。1994—1998年,反贪污贿赂共立案侦查169宗209人,其中起诉178人。1999年开始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要案。1999—2003年,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41宗149人,起诉143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要案16宗16人。2001年,查办的市财政局原局长刘某某等5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原中山卫生检疫局局长黄某某、副局长张某等5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等,在社会上影响和震动较大。慑于办案和追逃的声威,有1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自首。2004—2005年,立案侦查金融、医药系统等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9宗6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936.9万元,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5人。
1979—2005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12宗711人,起诉522人,免予起诉或不起诉103人;共追缴赃款34860.25万元、港币3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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