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1979—1984年7月前,中山没有设置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主要由县、市委和县、市政府办公室的秘书科指定专人分管群众来信来访,多涉及要求落实政策等事项。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的问题增多。1984年8月,市委办公室和市府办公室分别设立信访科,市委办信访科在孙文中路51号办公,市府办信访科在孙文中路13号办公。1987年1月,两办信访科合并为市信访办公室,科局级建制,在孙文中路13号办公,内设办信组、接访组、综合组。1989年4月升为副处级单位,仍隶属市府办,增设调研组。1994年6月迁至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办公。同年12月,内设的4个组更名为科(副科级)。1996年行政编制10人,工勤1人。2001年6月,市信访办更名为市信访局,正处级,属市政府序列,编制9人,后勤1人,内设办公室、办信科和接访科(正科级)。2002年增加老干服务编制1人。2003年增加副局长职数和行政编制1人。2004年增设督查调研科,增编2人及增设助理调研员1人。2005年11月,全局行政编制11人,老干服务编制1人,事业编制2人,后勤1人。
1987—2005年,信访总数44061件(批),其中来信27612件,来访16449批。
二、网络与队伍
1984年8月市委办和市府办分别设立信访科,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1997年10月,各镇(区)信访工作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1999年5月,市制定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各镇(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处理本辖区群众集体上访工作,阅批重要的群众集体上访材料,处理重大集体上访案件;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处理群众上访问题。2001年6月,建立由市派后备干部到信访局挂职锻炼的制度,增加镇(区)信访人员编制,加强信访队伍建设。2002年推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信访工作,形成村居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党群副书记(政工支委)直接管,妇女主任和治保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基层信访工作制度;市、镇、村三级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信访责任制。2004年,在全市村民小组设立信访联络员,群众有问题有困难在基层投诉,解决不了时由联络员报告镇(区)。
至2005年,市直各单位设有信访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信访干部,其中政法、农业、公安、国土、劳动保障等重点单位设立信访科室;各镇(区)设立信访办公室,配专职信访干部2人以上,195个村民居委会成立信访机构,配有专(兼)职人员。
三、工作制度
1999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和处理信访大要案实施办法,明确镇(区)党政领导的包案要求。同年8月,印发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处理集体访的要求、责任和考核内容,对各镇(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市委办、市府办每年年终组织各镇(区)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评和考评;市委、市政府对全面落实责任制的镇(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制差的镇(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2000年3月,市委、市政府制定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实施办法和处理领导包案案件操作规程;4—5月,印发建立和完善领导接访日制度的通知和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要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2002年10月,印发加强信访案件督查工作的意见,明确督查的重点和责任。2004年2月,市印发信访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具体规定信访工作责任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及办法。
四、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2004年9月,成立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市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为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和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成立农村征地问题等6个工作小组,其中,总召集人联系企业军转干部、伤残、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联系涉法涉诉工作小组;市人大分管副主任联系农村征地问题工作小组;分管副市长联系外嫁女权益问题工作小组,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和企业、建筑工地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小组;市政协分管副主席联系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和村务、财务问题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部署下阶段工作;通过加大市领导包案和巡查督促力度、信访办公室及各专责小组加强督促协调、各镇(区)和市直部门加大处理力度等措施,促进信访工作的落实。2005年2月,提前完成中央和省联席会议交办的30宗案件的办理。
1987—2005年中山市信访局信访情况表
表17-2-3
年份
类别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信访总数
(件、批) |
1553 |
1475 |
2042 |
1957 |
2148 |
1885 |
1762 |
1945 |
1846 |
2071 |
1975 |
2067 |
2487 |
2700 |
2399 |
3021 |
3716 |
3535 |
3477 |
其中 |
来信
(件) |
941 |
817 |
1005 |
986 |
1304 |
1194 |
1112 |
1237 |
1194 |
1322 |
1367 |
1370 |
1375 |
1554 |
1584 |
1947 |
2661 |
2335 |
2307 |
来访
(批) |
612 |
658 |
1037 |
971 |
844 |
691 |
650 |
708 |
652 |
749 |
608 |
697 |
1112 |
1146 |
815 |
1074 |
1055 |
1200 |
1170 |
其中市长接待日
(批) |
384 |
462 |
848 |
750 |
290 |
213 |
182 |
171 |
315 |
159 |
309 |
465 |
681 |
578 |
443 |
525 |
581 |
582 |
5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