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市场建设与监管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491次


一、集贸市场建设
  1979—1983年,县工商局投资335万元,以钢架铁棚式建筑为主,修建、扩建和新建一批集贸市场,改变集市贸易日晒雨淋、沿街摆卖、阻碍交通的状况。市场数量从36个增至43个,面积从9540平方米增至4.15万平方米,集市贸易从露天交易转为以室内交易为主。

  1984—1987年,以兴建永久性水泥钢筋市场为主,采取借款、贷款、自筹资金和承建商先行垫付的办法,筹集2075万元扩大市场建设规模,完善市场布局,配套摆卖设施。1987年,全市有集贸市场75个、建筑面积18.75万平方米,各镇(区)均有中心市场,初步形成一个遍布城乡、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配套的集市贸易网络。

  1988—1994年,累计投资2.34亿元,新建一批商场式市场,全面改建和扩建原有市场。1988年,扩建翠亨市场和烟洲市场,采用琉璃瓦顶建筑风格。1989年,重建光明市场,采用铝合金和大理石等装修材料,架设两台人货电梯。1992年兴建西苑广场和坦洲市场,采取市场与房地产复合开发的方式,市场上部建设商品房。至1992年,全市有集贸市场109个,建筑面积45.9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市场面积0.39平方米,居全省地级市之首。1993年3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0年成就工作会议在中山召开,推广中山市的市场建设经验。

  1995年起,中山市放开投资限制,允许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市场培育建设和布局规划等职能移交市人民政府。1998年,市工商局向社会转让35个市场,回笼资金清偿历年的市场债务。1999年1月,将其余的52个市场和西苑广场的债权、债务和管理人员整体移交市人民政府,移交的市场总资产7.8亿元。此后,市场建设全面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收益”的方针,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数量稳步增长。至2005年,全市有集贸市场276个,建筑面积186.21万平方米。

二、市场管理
  1979年4月,中山县取消农历一、六圩期,恢复传统的农历一四七、二五八和三六九圩期,重新允许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自由议价和长途贩运。后又放宽商品经营范围,上市商品种类逐渐增多,集市贸易活跃。一些市场为商户提供代购、代销、代存货、代找运输、代转账、代开发票、代付货款、代开外出采购证明等服务,促进商品流通。1985年,全市集市贸易成交额2.38亿元,比1979增长超5倍。

  1986年起,集贸市场管理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1987年,全市开展“文明市场”评选活动,实行划行归市、分类设档、亮牌照经营、明码标价和违章扣罚制度,推行高台摆卖和使用商品信誉卡,评选文明店档,提供消防安全、治安保卫、清洁卫生等服务。1995年起,全市集贸市场禁止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实行蔬菜上市要求无根须、无黄叶、无泥巴、无杂物、无滴水、无公害的标准管理,集市贸易全面禁止使用杆秤,城区及周边镇(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供应等制度。1998年,全市集贸市场成交额65.8亿元,市文明市场27个,省文明市场12个。成交额超亿元的有光明市场、西郊小商品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三乡市场、坦洲市场和小榄下基市场。光明市场连续9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市场。

  1999年,全市集贸市场实行社会化经营后,逐渐出现重收费轻投入、重效益轻管理的倾向。经营者频繁调高市场租金,随意削减管理力量,大幅度缩减维修资金,社会黑恶势力乘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户罢市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2002年起,全市连续3年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取缔违章建筑,提高建设标准,改造市场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落实管理责任。整治期间,重新制定18项市场管理制度,有161个市场补办消防、建筑验收和市场登记证,8个市场改建或拆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章经营逐步减少。

  2004年4月,中山市被确定为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工程的试点城市,在8个试点市场实行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购销挂靠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监督抽检、质量信息公示、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召回等制度。同年,逐步向全市200个农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级市场、大中型商场全面推开,范围从食品向药品、农资、电器、化妆品、医疗用品、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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