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5 【点击率】461次


  1979年,中山首先在东凤、古镇、小榄3个经济作物区开展合同鉴证,支持农民发展副业并保障产品销路,未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不予受理。1981年7月,县工商局在全国经济合同会议上介绍经验,会后推广到工商、加工、借贷、建筑类合同鉴证。1979—1982年,全县鉴证合同1565份、金额3797万元,经鉴证的合同发生争议12宗,合同履约率99.23%。

  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一些地区强制鉴证经济合同的做法,中山的合同鉴证业务逐年减少。1991年,全市停止合同鉴证。1997年,重新恢复经济合同鉴证。2002年11月,全国取消合同鉴证项目。1983—2002年,中山累计鉴证合同2110份、合同金额139亿元。

  1984年1月至1995年8月,市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部分工商所设立仲裁庭,承担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其间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75宗,涉案金额3142万元。1995年10月,市工商局撤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转由政府批准的社会仲裁机构独立负责。

  1987年起,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由市工商局和市精神文明办公室联合考核,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授予荣誉称号。首次评选活动仅沙溪制药厂符合标准。此后,逐步完善评选制度,活动由两年1次改为每年1次,参评企业从法人企业扩大到非法人企业。2001年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改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5年,全市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701户。

  1995年前,企业贷款主要靠政府审批,都是无担保贷款。1995年12月,市工商局办理首宗动产抵押物登记,为中山市汇丰空调制造厂获得150万美元银行贷款。此后,全市动产抵押物登记逐年增多,登记主体从国有、集体企业发展到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抵押物从设备、原辅材料等传统抵押物增加到产品、汽车和其他可抵押物。1995—2005年,全市累计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607宗,取得借贷款101亿元。

  1997年前,全市有拍卖企业4家,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国土局和物资局主管,没有专门机构监管拍卖行为。其中,市拍卖中心为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1998年8月,公物拍卖改为抽签拍卖和委托拍卖相结合的方式,拍卖行为纳入合同监管范围。每逢拍卖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派员参加,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管。1998—2005年,全市拍卖企业增至37家,累计达成拍卖确认合同3385份,成交金额50.56亿元。
 

上一篇: 第四节 广告管理 【关闭窗口】 下一篇: 第六节 市场建设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