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演变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3 【点击率】533次

 

一、税制改革前税种
  1979—1994年,中山县、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推行工商税制改革。工商税制改革的内容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等方面,对税种进行简并,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

二、国家税务税种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组建初期,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和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并委托海关代征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

  1996年6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除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移交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但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到国税部门门市开具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带征的地方税种,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1999年5月,该部分地方税种移交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率由5%提至8%,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2001和2002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下调税率为国税负责征收的部分。2003年1月1日起,税率降至5%,市国家税务局停止征收金融保险营业税。

  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委托交通部门所属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机构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部门直接征收。

  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不含已改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至2005年底,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内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和非地方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新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并委托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三、地方税务税种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初期,征收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指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房产税(指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区以及中山港、黄圃、小榄的中心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每年1—4元。

  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5%调高至8%,提高的3%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同时,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同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应缴费额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的费率计算。自7月1日起,市地方税务局受市财政局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

  1998年,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指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镇政府所在地及工商业小区。自10月起,地方税务局受市政府委托代征社保基金,代征范围为国营、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女工生育保险费。

  199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指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展至全市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同时,社保基金代征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00年1月起,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同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止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改为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12%(2001年5月1日起调整为20%)。8月1日起,市地方税务局受市政府委托代征堤围防护费。

  2001年3月1日起,社保征缴新办法正式试行。新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在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必须申报社会保险费。5月1日,调整堤围防护费计收标准,市内的工商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中山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及劳务出口、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由原来按1‰计收调整为按0.7‰计收;外贸企业按0.7‰计收;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原来按1‰计收调整为按0.5‰计收。8月1日,对原北区、沙朗的纳税业户统一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3%的征收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1月1日起,新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8月1日起,停征屠宰税和停止代征农业特产税。

  2003—2005年,税种和规费无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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