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房地产交易市场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7 【点击率】548次


一、交易管理
  1988年11月中山市政府规定房屋(含商品房)交易必须到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1990年,规定私人购买商品房,一律要有当地户籍(华侨、港澳台胞除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购房,应经房改办同意。1992年起,市政府明确全市房屋交易的操作规程。1993年4月,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约后15天内持房地产预售契约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同年,市房地产交易所开展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1993年后允许非中山市户籍人员在中山购买商品房。1997年为盘活房地产交易市场,规定职工购买房改房并领取“房地产合一证”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房改房首次转让后,产权性质转为一般私产房,再次转让时,按一般房地产交易规定办理。2001年1月明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完善挂牌招标、拍卖方式。2003年7月起,规范对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同年5月12日,在中山市首次制定和实施基准房价,取消办理二手住宅房地产(包括车房)交易先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作为办理房地产交易要件和课税的唯一依据的做法,改由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交易窗口部门依据中山市基准房价和中山市基准地价进行二手住宅房地产交易电脑化评估。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交易时,填写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书,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相关情况,由房地产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收件,应用电脑评估程序进行审核,凡申报价格属实且不低于电脑评估价格的,当即受理,以申报价格作为交易和课税的依据;申报价格低于电脑评估价格的,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愿接受电脑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和课税依据的,当即受理;当事人不愿意接收电脑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和课税依据的,暂不受理,由其自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在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后,经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可以受理,并以此作为交易和课税的凭据。实行后,二手住宅房地产交易环节缩短3个工作日,每宗交易为业主减轻经济负担300元。

1992—2005年中山市房屋交易统计表

表5-3-20
年 份 交易宗数(宗) 交易面积(万平方米) 交易金额(亿元) 交易均价
(元/平方米)
1992 1989 31.05 3.25 1047
1993 2445 24.90 4.21 1691
1994 4039 46.27 8.69 1878
1995 4644 51.25 10.47 2043
1996 2904 32.72 6.69 2045
1997 3081 44.70 8.97 2007
1998 4571 55.35 11.43 2065
1999 12854 139.58 34.35 2461
2000 20453 235.04 56.57 2407
2001 24699 269.56 64.00 2374
2002 24508 277.34 64.92 2341
2003 29662 354.85 81.22 2289
2004 39354 497.70 108.85 2187
2005 47104 614.95 145.21 2361

注∶交易均价为交易产价除以面积所得的绝对平均值,不具有实际统计意义,仅作参考。

2003—2005年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统计表

表5-3-21
交易类型 年份 宗数 面积
(万平方米)
产价
(亿元)
交易均价
(元/平方米)
商品房登记备案 2003 22028 235.4 68.6 2914
2004 30057 322.1 90.5 2810
2005 35789 394.9 120.4 3049
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 2003 13002 145.6 29.5 2026
2004 18492 208.8 41.5 1988
2005 21898 257.0 50.3 1957
商品房交易办证 2003 17058 154.8 42.9 2771
2004 19419 182.6 47.8 2618
2005 22074 212.4 60.6 2853
二手房交易 2003 7634 119.9 12.6 1051
2004 9297 175.6 18.4 1048
2005 11315 220.1 24.8 1127
二手土地交易 2003 3904 494.9 9.8 198
2004 4894 829.3 18.5 223
2005 5671 1055.1 29.8 282

注∶交易均价为交易产价除以面积所得的绝对平均值,不具有实际统计意义,仅作参考。

二、中介机构管理
  1994年1月20日,中山市中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成立,是市内首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至年底,发展至53家。199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接替市建委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职能,对经纪人员实施资质培训和执业登记,对经纪机构实施资质审查认证、年检、公布和定级代理等制度。同年审查认证经纪机构资质37宗,办理经纪人员执业登记98宗,年检公布经纪机构资质19家,培训经纪人员资质319人。2000年,对经纪人员实施培训考试颁证并持证上岗制,7月,清理整顿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有76家机构(含16家分支机构)申领资质从业,10家机构停业补申领资质后重新开业。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房地产中介机构287家,房地产经纪人员861名。

三、交易税费
  1987年1月1日,开征房地产交易税,原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仍适用于涉外纳税人。1988年,对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镇户口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交契税。1989年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4月11日起,单位、个人出售自有房产一律按售价3%缴交增值费,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征收。1997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增值费改为:转让尚未建房的土地,按评估价征收10%的房地产增值费;房屋转让,按评估价征收3%的房地产增值费,不再征收土地增值费;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按6%税率征收,199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按3%税率征收。2001年停征土地增值费和房地产增值费。2002年1月1日起,委托市国土房管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有关税费。各项税费征免规定如下:

  营业税 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含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房产的收入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的,可由转让人在当地地税部门申请,呈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城区住宅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镇(区)住宅用地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费 按营业税税额计税(费),其中城建税城区税率为7%、镇(区)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城区征收率为3%、镇(区)征收率为4%—8%。对“三资”企业、外籍(港、澳、台比照)个人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1989年3月起,房地产增值费征收标准:土地交易按成交价10%计征,如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按评估价计征。1998年8月起,转让尚未建房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土地评估价征收10%的房地产增值费;办理房屋转让,统一由房管部门对转让的房屋及所占土地进行评估,按评估额征收3%的房地产增值费;国土部门不再进行土地评估及征收土地增值费。2002年2月8日起,全市停止收取房地产增值费,改征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采用预征办法,预征率采用两档税率;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建筑物(含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按转让金额的0.7%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能正确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的,预征税款后,可凭预征税款及相关计算资料提出清算申请,清算后税款多退少补。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所得的收入,按纳税人所转让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中山市出售房改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界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转让根据合同金额按“产权转让书据”税目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合同印花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所立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税率征收(均指交易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国土房管部门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按件贴花5元,纳税人为领受人。

  企业(个人)所得税 对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预算级次投资的企业(即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外],采用预征办法,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2%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2%的预征率对其投资者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地产,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0.5%带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交易契税 以房地产课税价格乘以税率计征。课税价格根据中山市基准地价参考评估价厘定。1992年市财政局分别有关契税作出明确的征免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地产交易契税的税率从6%调整为3%。1999年实行消化空置商品房税费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契税的税率从3%调整为1.5%。

1979—2005年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统计表

表5-3-22 单位∶万元
年 份 契 税 增值费 税 款
1979—1992      
1993 1376.42 598.46  
1994 1938.50 833.89  
1995 2402.90 898.90 11.03
1996 1290.64 547.05 115.62
1997 1554.39 105.42 409.04
1998 1727.65 821.87 524.26
1999 2585.40 77.08 684.91
2000 3654.60   936.53
2001 6195.43   840
2002 6291.01   1517.12
2003 7146.42   3267.3
2004 39155   5868.79
2005 48668   8816.38

四、广东(中山)房地产展销会
  为拓展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1999年至2005年,由市建设委员会(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先后联合举办了8届广东(中山)房地产展销会,累计售出房屋11118套(宗)、成交金额27.27亿元。具体如表:

1999—2005年第一届至第八届广东(中山)房地产展销会统计表

表5-3-23
历届房展 地 点 销售数
(套、宗)
交易面积
(万平方米)
金 额
(亿元)
第一届房展 市交通商业大厦 792 7.53 1.85
第二届房展 市交通商业大厦 1407 14.47 3.78
第三届房展 市科学馆 2286 19.98 5
第四届房展 市兴中体育馆 2488 23.06 5.59
第五届房展 市兴中体育馆 2316 20.4 4.45
第六届房展 市兴中体育馆 330 3.35 0.89
第七届房展 市兴中体育馆 499 5.93 2.11
第八届房展 火炬开发区国际会展中心 1000   3.6
合 计 11118 94.72 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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