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屋拆迁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478次


一、拆迁补偿
  在旧城改造中,对私人房产、单位房产拆迁补偿执行1997年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拆迁补偿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所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只拆迁房屋一部分的,按照实拆房屋经核准有产权的建筑面积结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或者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评估作价;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调换房屋商品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计价,调换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计价补偿。

  2003年市政府修订新补偿办法,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调换房屋产权;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场的评估价,结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产权调换差价。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执行1997年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除公有住宅实行作价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直接向市房管局支付;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拆迁私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原使用人可按安置房当年商品价格的70%向拆迁人购买,产权归原使用人所有。原使用人无经济能力购买新房的,以双方自愿原则,可与非改建区的住户进行房屋互换安置。2003年修订公房拆迁补偿,拆迁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按1:1比例补偿,对从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安置到市郊区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比例最高为1:1.2,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计算差价。拆除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华侨房屋拆迁补偿,执行1995年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拆迁华侨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不作差价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拆迁华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采用的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二、强制拆迁
  中山自1996年起开展拆迁工作,2000年首次出现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拆迁案例。2001年3月7日,市人民法院对中山二路儒林里13号被拆迁户拒不履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决,经市国土房管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拆迁;2003年1月20日和11月10日,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的石岐区河口正街4号和河口横街21号房屋被拆迁人强制执行拆迁。2003年4月24日,市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市公证处等部门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的石岐区悦来路85号房屋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执行拆迁,确保扩建旧中医院工程的顺利进行。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对小榄镇埒西一三村青云西街33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成为市内首例镇(区)行政强制拆迁。

1996—2005年中山市旧城改造拆迁房屋统计表

表5-3-18
年 份 拆迁面积(平方米) 拆迁户数(宗)
1996 5642 62
1998 18000 196
1999 24571 201
2000 34510 340
2001 81985 508
2002 91816 615
2003 77240 931
2004 40926 594
2005 188020.9 343

 

1999—2005年中山市房屋拆迁行政执法情况表

表5-3-19 单位∶宗
年 份 审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补偿裁决 司法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
1999 20 0 0 0
2000 25 6 1 0
2001 20 3 0 0
2002 9 4 0 0
2003 19 19 2 2
2004 20 5 0 0
2005 9 8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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