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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6 【点击率】478次 | |||||||||||||||||||||||||||||||||||||||||||||||||||||||||||||||||||||||||
2003年市政府修订新补偿办法,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调换房屋产权;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场的评估价,结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产权调换差价。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执行1997年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除公有住宅实行作价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直接向市房管局支付;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拆迁私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原使用人可按安置房当年商品价格的70%向拆迁人购买,产权归原使用人所有。原使用人无经济能力购买新房的,以双方自愿原则,可与非改建区的住户进行房屋互换安置。2003年修订公房拆迁补偿,拆迁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按1:1比例补偿,对从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安置到市郊区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比例最高为1:1.2,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计算差价。拆除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华侨房屋拆迁补偿,执行1995年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拆迁华侨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不作差价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商品住宅价格结算。拆迁华侨非住宅房屋,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新建非住宅房屋中调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不作差价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调换新房屋的同期同一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结算。拆迁华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采用的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二、强制拆迁 1996—2005年中山市旧城改造拆迁房屋统计表
1999—2005年中山市房屋拆迁行政执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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