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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4 【点击率】659次 | |||
第一次房改。1986年,市政府成立住房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参考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的经验,以较低的补贴价格把公有住房出售给原住户,共出售住宅11948套(户),面积63.2万平方米,回收售房资金2252.86万元。其中属于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2700多套(户),面积近10万平方米,其余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职工住房。 第二次房改。1992年3月,市政府制定《出售公有旧房的实施细则》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前细则规定,公有旧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宿舍)出售给原住户,售价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的重置价成新折扣定价,同时根据楼层、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调节计价。为鼓励购房制定四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对职工购房按工龄长短分别给予折减优惠。后细则规定,提高公房租金成本,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租金平均1.18元,最高1.35元。两个细则从1992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86年实行房改的公房住户也要按这两个细则的规定补交购房款。按细则规定价格出售和补交房款的房改房称为“标准价”房改房。个人拥有有限产权,可居住使用及继承,但以后产权转让的增值收益个人须与原产权单位按“二、八”比例分成。第二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25000套(户),面积200万多平方米,回笼售房资金1.9亿元。 第三次房改。1997年4月,中山市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从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做好与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行租金改革等四个方面,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全市98%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按市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分配入住的公有住房都按该办法规定的房价向职工出售,此前出售的房改房按该办法补交房款。随后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全省乃至全国较早取消延续多年的实物分房制度,实行发放住房津贴的货币分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制度的根本性改革。 三次房改,共出售公有住房37148套(户),面积333.14万多平方米,回笼房改资金7.99亿元。 1997年10月,中山市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政策颁布前,率先开放中山市房改房市场,允许房改房产权上市交易。 1998年5月,中山市加大力度推行住房津贴制度改革和房改房产权上市。配合取消实物分房、推行货币分房,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市政府制定《中山市建设周转房暂行办法》,建立周转房制度,解决未能领取住房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居住问题。 1999年4月,中山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津贴标准,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可不计递增部分,一次发放全部津贴。同时,对有关津贴对象、公有住房租金、房改房上市、公房出售等具体政策也作补充和规定。2000年3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单位自有周转房管理的通知》,建立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配套的周转房制度。2000—2003年,中山市政府筹集周转房2778间(户),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安排入住周转房2192间(户),解决政府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员工的临时居住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 2000年6月,市房改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具体规定,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此可支取使用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2002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房改办决定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提高至每人10万元。同年8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独列编,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编制。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要求,中山市于2002年9月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展形势及时调整贷款额度:2002年,由原来的5.8万元调整为10万元;2004年,调整为15万元;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20万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先后进行多次调整,2003年10月起,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100元。 200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2.9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1.8亿元,有2亿多元公积金定向流入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承办银行开办“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动相当数量的银行资金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达11.35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4.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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