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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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本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二)研究拟订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工作。负责接收和保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以及政府公开信息。
(三)负责收集、征集名人档案及散存在国内外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负责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领导同志在中山活动以及本市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民风民俗、市容市貌、口述历史等的摄录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
(五)负责对本馆各类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科学管理,维护档案实体及信息安全。
(六)利用档案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馆藏档案解密、档案信息开放鉴定及开发利用工作。开展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七)承担馆藏档案信息修复、缩微等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信息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
(八)承担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
(九)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志。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十)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年鉴(包括综合志鉴及行业、部门、镇(街)、村(居)志鉴)出版发布的组织、督促、指导、审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质量评鉴。承担全市地方志干部和编纂人员培训工作。推动全市各类方志馆、地方志文化园及村情(志)馆建设,承担市级方志馆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中山市志》《中山年鉴》和各类上级综合志鉴、地方志文献及地情书籍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搜集、整理、保存中山地方史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和地情调查研究。开发利用中山地方文化和地情资源,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及地方志文化宣传和交流。
(十三)规划、指导与组织实施全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承担中山市数字方志馆和中山市地情信息库建设和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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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档案馆、中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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