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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1 【点击率】2236次 | |||
【劳动就业】1991年开始,全市的就业工作逐步向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实现市场就业方向转移,在继续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就业服务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就业进入一个新阶段。1992年,成立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并开拓对外劳务输出业务。1993年3月,举办为期2天的首次大型劳务集市,市内外200多家企业参加,共有2万多人次进场交流,初步选定6077人次。1994年,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认可制度,规范职业介绍行为。1995年,市劳动局成立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市职业介绍所发展到52家,就业服务网络基本形成。1991~1995年,共有3.1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平均每年实现就业619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2%以下,就业局势保持稳定。1996年,随着企业转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增多;3月,实施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立市再就业工程领导组;11月,实施市政府《中山市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再就业保障试行办法》,设立再就业工程基金,规定保障全市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多项措施;市劳动局成立市再就业工程培训中心,开设首家常年开放的劳务市场,启动了再就业工程。1997年2月1日,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全市就业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力宏观调控,制定招调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公布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实行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中山的就业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积极推动再就业工程全面启动。1997年,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84人(其中失业职工1.02万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率为70.4%;分流安置下岗职工3400人,安置率为5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9%,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外来劳动力管理】1991年,实施市政府《中山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对加强临时工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993年,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对进入中山的外来劳动力加强管理,湖南、四川、广西等8省(区)先后在中山设立劳务管理站。1994年12月,开始实行全省统一的外来人员就业许可证制度。1995年,建立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实行外来劳动力就业证、卡合一管理;逐步建立外来员工的教育和激励机制,并在全市范围开展“同是中山建设者”主题系列活动和外来员工普法教育活动;1995年9月6日,召开了中山市首届优秀外来员工暨十佳外来员工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优秀外来员工200人;1996年6月,优秀外来员工古文平当选为市政协委员,为全国首例,外来员工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全面改善;至1996年末,全市已实行证、卡合一管理的外来员工28.7万人,占总数的80%;春节期间,有23.3万外来员工留在中山过节,占总数的65%,较好地缓解全市春运和“民工潮”压力。1997年,富余和失业职工增多,就业环境趋紧;全市采取措施减少外来劳动力对就业市场的冲击,制定并实行招调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部分工种(岗位)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至1997年末,全市外来员工达39.3万人,为1991年的2.4倍,占全市社会劳动力的46%。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1年,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继续推进企业用工制度改革;3月份,发出了《关于做好临时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全面开展临时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8月份,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属工业的暂行规定》,对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在中山纸厂和市供电公司2个企业进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并在落实企业招用工自主权上,在全省率先突破了职工流动的所有制界限,允许职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合理流动,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1993年,配合以转换经营机制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制订了《继续下放和落实企业九项自主权的意见》,在企业招工、用工、辞退、等级培训、技师聘任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1994年,抓住《劳动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龙头的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12月份,实施市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类企业均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老弱病残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2月,成立中山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领导组,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确定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限期在全市全面铺开。1996年12月,在全市国有、市属企业已基本完成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在国有、市属企业和部分有条件的镇区企业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至1997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已基本完成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46.14万人,其中国有、市属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10.12万人,占同口径企业职工总数的98.8%;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从业人员为36.02万人,占同口径总人数的83%;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110家,涉及职工3.2万人。 #p#副标题#e# 【工资管理与宏观调控】1991年,全市抓住企业实行新一轮承包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范围;至年底,实行挂钩的国有企业占应挂钩企业总数的38.9%,职工人数占69.1%;实行挂钩的市属集体企业占应挂钩总数的36.4%,职工人数占65.4%;并确定化工钢管厂、中山纸厂为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先行企业;同时,对全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给标准工资偏低的职工增加了一级档案工资。1992年,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企业工资分配权,各类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挂钩办法,允许效益好的企业突破工资总额,在企业中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和计件、承包、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至年末,全市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84户,市属集体企业80户。1993年,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进一步放开,企业在确保完成上交税利、固定资产增值、计划还贷、提留折旧费和必要基金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工资总额,改变原由劳动部门每月审批计提办法,使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全市城镇职工年工资总额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1%;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元,比上年增长29%。1994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9月9日公布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00元;此外,贯彻落实省劳动厅制定的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安排企业进行工资套改和部分效益较好企业内部升级工作,参加套改职工6.07万人,被评上升级职工3.01万人。1995年,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年实际情况,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20元;全市职工年工资总额15.3亿元,职工年平均工资9633元。1996年,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要求;4月,市劳动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计划管理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在市供销社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并对211家企业2万名职工工资实行浮动升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350元。1997年,围绕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市场经济工资管理目标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加大调控管理和监督;全市职工年工资总额达17.68亿元,比上年增长5.3%;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达1.1万元,实际增长6.1%,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调整】1991年9月,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工作,针对部分企业侵犯临时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12月,实施市政府《中山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劳动监察科,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加强经常性劳动监察;全年共对1707家企业进行了用工检查,为工人追回拖欠工资、押金等90.9万元,并对长江长发丝花厂等1580家违反劳动法规企业实行罚款等处理。1992年,继续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全面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全年鉴证劳动合同2.46万份,比上年增加近3倍。1993年,认真贯彻国家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全市专兼职劳动监察员89人全部持证上岗;全市33个镇区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管理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企业;全市共调解劳动争议1647宗,调解成功率为90%。1994年,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和机构建设,建立起全市监察网络,加强镇区一级监察员队伍,专兼职劳动监察员增至115人;3月,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市劳动局公布劳动监察举报制度,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并任命了首批24名劳动争议仲裁员;5月,配合《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1995年,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进一步完善市镇两级监察网络;7月份,市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开展全市《劳动法》执法大检查;全年共抽查998家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为9.09万名职工补办招用工手续,清退童工352人,为职工追回应得赔偿941万元。1996年,劳动监察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强化常规巡视监察、举报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提高依法监察水平,做好突发事件的及时平息和处理工作;11月,严肃处理三乡镇伟太制帽厂威迫工人下跪事件;全年处理集体上访、集体争议82宗。1997年,实施《中山市劳动年审办法》,开始对全市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年审制度,实施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劳动监察实行提前介入、主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实行行政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独任办案与合议庭办案相结合,使大部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全年共调解劳动争议6778宗,结案率97%;仲裁立案82宗,结案率95%;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近4万人,涉及金额2919.6万元;处理集体上访和集体争议304宗。 【职业技能开发】1991年,加强对社会办学秩序的整顿和管理,建立了工人技术培训办学审批和备案制度,共审批社会办学单位18个;在部分企业进行工人考工晋级试点,建立了8个考试中心和试题库,全市组织考核职工7.5万人;同时,全面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全市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面为32%,岗位培训面为23.2%,首批有244名工人获颁技师资格;同年,市劳动局被授予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受到国家教委、计委、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的联合表彰。1992年,实施市政府关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发展高中职业教育的决定,做到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突出技能训练、注重实效,使职业教育为社会需要服务;并在全市职业中学实行高中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双证”制度,在乡镇开展乡镇企业技术工人培训,初步建立起以劳动部门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为核心、职业中学为基地、社会办学为补充的多层次培训网络,年培训能力达4500人次。1993年,面对职业技能开发走向市场化和培训对象社会化的新特点,积极探索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新路子;4月,成立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心,全面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8月,成立中山市工人技师协会;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强化技工学校建设工作,推行校长负责制,改革招生计划,扩大招收农村户口新生,当年招生442人,比上年增加1.8倍;同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就业培训中心。1994年,重点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的基础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到27个,实行鉴定工种37个;职业培训办学发展迅速,全市职业培训社会办学点达44个,企业办学发展到23个,培训范围从国有市属企业扩展到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培训对象从城镇劳动者扩展到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和个体从业人员,全市就业培训2.3万人。1995年,积极探索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相结合的运作机制,继续深化技工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采取在镇区办学、与外省市联合办学等模式,加快了技工学校的发展,当年报考技校学生达4414人,比上年增加19.3%;11月,市劳动局、经委、团市委、总工会联合开展“技能月”活动,2万多名职工开展各项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等,并评选出“十杰工人技师”和15名“杰出技术能手”。1996年,配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加强对企业富余职工、失业职工转岗转业训练,落实两类人员转岗转业训练优惠政策,按照市场需要,成立高级技工培训中心,加快中、高级技工培训步伐,首批考评高级工人技师13人。1997年,通过贯彻《职业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了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培训基地建设,全市经审批的社会办学机构发展到71个,年培训能力达2.5万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27个,实行鉴定工种47个;全市参加各类培训考核2.88万人次,技能鉴定0.42万人次;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被认定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局 长:林炳伦(1991.5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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