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1991-1997)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3 【点击率】1567次

 
【简况】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9月从原中山市税务局分设出来,是中山市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三年来,市地税局逐步健全各税种征管,理顺征管范围,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逐步强化税收征管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收征管要向“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转换的要求,加强了税收征管,进一步探索税收征管改革的新路向,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打击偷、抗、骗税行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公平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加强了与当地党政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税收宣传效力,形成了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网络。负责征管的地方税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等12个税种,以及随上述有关税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全市征管的业户有5.79万户,针对地方税税种多、税源分散且分布广、隐蔽性大、征管难度高等特点,结合中山实际,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新税制,不断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把税收工作重心转移到征管和基层,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1997年1月被确定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改革联系点,直接参与了省地税局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所联合进行的“广东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研究工作,已开发出管理服务和申报征收两个模块。1995~1997年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分别为3.86亿元、5.73亿元、6.95亿元(因国、地税征管范围不断调整。这三年地税局组织收入的统计口径不可比),初步实现省地税局提出的“一年起步,二年出成果,三年上台阶”的阶段性目标。1995~1997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市文明单位。

 
【理顺税收征管】 认真做好税收征管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完善税收资料管理,理顺征管秩序。对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私人建房和私房出租的征管、饮食服务行业的税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城建税申报纳税期限、屠宰税征收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和征管措施重新规范,强化地方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收体系。重点抓了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建筑行业营业税、房屋出租税收、来料加工税收等税收征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理顺个人所得税,尤其是某些高收入及特种消费行业的工作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明确市内施工企业跨镇区承建工程的纳税地点和管理,对房屋出租尤其是私房出租营业税采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实行源泉控管的办法,理顺了税收征管,接管了地方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至1997年,全市累计换发税务登记证5.79万户,基本摸清了地方税纳税户情况,减少漏管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进行普通发票的换版工作,并进一步规范行业发票管理,理顺发票管理使用,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使用定额发票,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推进依法治税】 推进依法治税和适应新征管模式的转换,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全市稽查人员从原来16人发展到现在的133人,占全市地税在职人数的33%。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开展举报案件查处和行业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有效地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违章行为,理顺征管秩序,规范各行业纳税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地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1997年,全市地税系统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137宗,查补税款入库5438万元,罚款101.59万元,补税罚款共5539.59万元。(陆苗)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年度税收收入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1995年实际入库数

比上年增长

(+、-%)

1996年实际入库数

比上年增长

(+、-%)

1997年实际入库数

比上年增长

(+、-%)

合  计

38554

17.86

57272

48.55

69503

21.36

其中:省级合计

10052

14.63

28586

184.38

33385

16.79

 市级合计

28502

17.73

28686

0.65

36118

25.91

1.营业税

24130

15.86

36513

51.32

45063

23.42

其中:金融

8506

14.17

12651

48.73

13847

9.45

2.个人所得税

1345

371.93

3931

192.27

6455

64.21

3.企业所得税

5913

1.44

7803

31.96

8073

3.46

 其中:集体企业

5164

-4.23

6845

32.55

6463

-5.58

    私营企业

582

77.43

826

41.92

957

15.86

    股份企业

3

0

3

0

2

-33.33

    联营企业

157

49.52

126

-19.75

651

416.67

    滞纳罚金

7

75

3

-57.14

0

-100

4.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5

11.27

4648

9.49

5264

13.25

5.印花税

257

-3.02

718

179.38

716

-0.28

6.房产税

705

65.88

1262

79.01

1349

6.89

7.车船使用税

988

14.88

1112

12.55

1234

10.97

8.屠宰税

132

915.38

258

95.45

350

35.66

9.投资方向调节税

421

34.94

479

13.78

471

-1.67

10.资源税

15

0

37

146.67

24

-35.14

11.土地使用税

261

6.97

266

1.92

253

-4.89

12.滞罚收入

136

32.79

237

74.26

242

2.11

13.土地增值税

6

0

8

33.33

9

12.5

 
注:1.本表当年收入数为地税局征收入库数。由于国地税之间征管范围的调整,统计口径不可比,影响同期对比的增长幅度虚大。

  2.1996年全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因此,1995年的省市级分解与1996年以后的省市级分解不同,属不可比。

 

附录: 1991~1997年主要领导名单

局 长:林汉强(1994.10起,兼任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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