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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2 【点击率】1867次 | |||||||||||||||||||||||||||||||||||||||||||||||||||||||||||||
【实施新税制】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税制,市税务部门狠抓宣传培训,保证税改精神传达到位,重点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新税制咨询宣传日、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新税法讲座等专项活动。全市共派发宣传资料约16万份,张贴标语、通告4000张,设置咨询服务点81个,举办专题讲座和税企双方座谈会98场(次)。4万多户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培训,670多名税务干部及6500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参加了新税制考试。同时,在中山电视台、中山广播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画报》等刊物上作专题报道。狠抓新税制的运行监测,保证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开展了全市阶段性的新税制执行情况检查。并开展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校办及民政福利企业清理、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工作,维护各项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建立了税负监测网络,利用计算机对全市主要行业、企业实行重点监测,掌握税负变化情况。各征收单位积极贯彻执行好上级政策精神,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外商企业办理超税负返还,稳定了外商投资信心,促进了实施新税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加强发票管理为重点,全面强化稽征管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税务登记证换发审核工作,加强控管纳税人经济户口,清理漏管业户,认真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结合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清理工作严格管理发票的印、发、管、用等环节。同时,深入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简称“专项斗争”)及专项检查,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共查处涉及代开发票企业53户,代开发票1274份,发票价款3.28亿元,税额5576万元;使用假发票单位21户,使用假发票227份,涉及发票价款6253万元,税额1063万元。 【税务机构分设】 1994年8月中旬成立了中山市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筹备组。9月30日,市局机关完成分设并正式挂牌办公,内设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发票管理科(所)、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分局、计算机信息中心等12个科室(分局)。12月29日全市税务系统基层征收单位正式分设并挂牌办公。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均在农村27个镇(区)设立27个派出机构,城区设直属分局和城区分局。分设后,国家税务局在职及离退休干部分别为418人和97人,分别占分设前总人数的63.05%和63%。地方税务局在职及离退休干部分别为245人和57人,分别占分设前总人数的36.95%和37%。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国税部门负责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各项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监督,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负责本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业以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和非地方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部分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以及进出口税收管理。检查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维护当地的正常税收秩序。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实施金税工程】 1994年7月作为全国“金税工程”首批50个试点城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金税工程”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该系统根据已录入的专用发票数据既可对市内专用发票进行交叉对碰稽核,又可处置市外异地专用发票经国税总局稽核总中心对碰反馈的问题发票,有效地打击偷骗税行为。1996年3月市国税局又推广应用了全国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1994年7月至1997年12月(税款所属时期),通过“金税工程”发现市内67户企业填开“大头小尾”发票283份,偷逃税款238.33万元。在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税款所属时期),查出142户企业隐瞒申报涉及专用发票599份,价款7638.40万元,税款1295.25万元。在1995年3月至1997年12月(稽核时期),查出遗失被盗专用发票被重新投入使用的120份,涉及税款471.13万元。在1997年查处广州版假发票案件过程中,通过“金税工程”及时查出外地版假发票涉及企业352户,假发票1854份,涉及税款2712.21万元。市实施“金税工程”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肯定。 【税源建设】 1991年上半年市税务局成立了促产培财领导小组,1993年5月制定了《中山市税务局促产培财工作考核奖励试行办法》。每年都召开促产培财工作会议,确定促产培财重点,在政策允许及权限范围内,制定计划,把促产重点放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以用好用足减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为重要手段,积极扶持企业发展,配合市和各镇区实施经济发展规划,发展和壮大了一批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促进了经济发展。1993年7月下旬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停止对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的审批,并组织人力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开展清理越权减免税工作。1995年以后,新组建的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坚持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为新时期治税思想,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等六大关系,积极宣传贯彻税收政策,努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和配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运用出口退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减免等政策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税收收入实现持续稳定增长】 1997年,努力克服宏观经济形势偏紧、企业资金紧张、税源潜力不足等带来的种种困难,除严格控制延期税款审批外,对屡催不清欠的纳税户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清理欠税,共清理欠税5800万元。推行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调动了基层单位组织收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外部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全年共组织工商税收收入累计20.46亿元,加上自营出口企业免抵退798.98万元,合计20.54亿元,比上年同期(国税部分收入,下同)增长32.91%,增收5.09亿元。剔除海关代征税收收入,则工商税收收入累计为15.48亿元,与上年实绩对比增长19.34%。其中,中央级收入16.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96%,剔除海关代征,则为11.49亿元,与上年同期实绩对比增长19.68%;省级收入2340.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33.04万元,比增29.49%;市级收入3.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656.56万元,比增17.73%。 #p#副标题#e#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机构分设前,在抓好年度性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财务大检查等专项检查及出口退税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管理的同时,每年开展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狠抓税收征管行为的规范。1991年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实施“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整体税金分配购进扣税法”。1992年制定加强跨镇(区)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理顺了全市税收征管秩序。1993年下半年按照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精神,严格控制和认真清理减免税。1994年从税款征收、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重新规范了征管工作行为,对全市代征单位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管理重新作了统一规定。1995年起,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征管和基层,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的与劳动局竞赛相结合的税收执法大检查,强化稽查力度,重点稽查纳税异常、税负偏低的企业。1997年,重点抓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为重点的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专用发票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和限期使用诸多环节管理规程,以“金税工程”计算机稽核和人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监控。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年度验证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等。加强涉外税收及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合理调整定额,明确了对个体“单定”户实行按月申报,对不实行查帐计征的个体“双定”户全部实行定额加发票管理,并逐步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册工作。逐步建立起全市国税稽查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计算机筛选稽查对象,并结合日常征收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加大打击各类涉税案件的力度。1997年市国税局共立案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2367宗,查补入库税款8458万元,罚款403.9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0.94万元。强化税法宣传工作,努力促进纳税人纳税观念和办税水平的提高。 【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机构分设前,市税务局坚持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为重点,完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纠风促廉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1991年重新明确岗位责任制、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1992年开展廉政建设交叉检查,1993年对岗位轮换等6项人事制度进行修订,1994年制定了基层建设达标考核方案。机构分设后,市国税局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先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29个和工作规程16个,并外聘国税社会特邀监察员,使人员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约束。
2.1990年全市税务系统组织工商税收收入实绩为4.22亿元。
1995~1997年中山市国税系统工商税收收入统计表
注:1.表中工商税收收入实绩数包括中央、省、市三级收入,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属单列;但包括海关代征。 2.1994年工商税收收入实绩13.79亿元为国、地税两局收入,与1995年国税系统组织的工商税收收入不可比。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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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局长:区 和(1990.9~1994.9)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区 和(1994.9~1995.8) 严宪生(1995.8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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