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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1991-1997)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5 【点击率】2161次


【简况】 7年来,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423宗,审结37781宗,审结率为91%。
  市人民法院发扬“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化“严打”斗争,加强各项审判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调处各种法律关系。采取完善岗位责任制、下放部分案件审批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措施,不断深化法院内部改革,在机构建设上增设了审判监督庭、小额钱债庭、司法警察队和沙朗人民法庭,不断增加人、财、物等软、硬件的投入,较好地完成“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基本任务。7年共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和审判监督案件37615宗,审结34180宗,至1997年底存案1733宗。1997年受理和审结的各类案件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3.5倍和3.4倍,受理数和结案数年递增30%。其中1997年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均比1990年大幅度增加,分别增长了1.3、3.4、3.3倍,每年各项审判工作呈现收案多、结案多、存案也多的特点。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7年依法审结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23宗,其中民事纠纷案件299宗、经济纠纷案件22宗、行政纠纷案件2宗。依法保护了外商及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外商的投资信心。1995年设置小额钱债法庭,专职受理讼诉标的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至1997年底,共受理案件929宗,审结886宗,其中民事案件787宗、经济案件99宗。1996年7月,该庭被评为广东省政法系统开展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活动先进单位。1995年11月,市人民法院被评为省人民法庭建设先进单位;1996年4月,被评为市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大力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808宗,审结3601宗,至1997年底存案207宗,审结率为95%,解决诉讼标的总额40.24亿元,执行标的总额9.25亿元,挽回经济损失1.44亿元。


【刑事审判】 7年来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人民法院坚持“严打”、“从重从快”和“稳、准、狠”地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专项斗争。7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414宗7005人,审结4191宗663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646人,重判率达55%。对有检举、自首和立功表现的1042名犯罪分子均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各个时期刑事发案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治安问题,有针对性、有计划地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宣判大会;7年先后在城镇、工厂、学校等召开宣判大会72场,旁听群众达48万多人次。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按照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7年依法对620名少年犯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严厉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活动,依法充分运用包括财产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手段打击经济和毒品犯罪,1997年对30宗经济犯罪案件的34名人犯采用了罚金刑,并处罚金共计71.62万元,占当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和人数的70%和61%。7年共审结贪污、伪造国家货币、假冒商标、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535宗854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39.2万元;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82宗243人。1995年,刑事审判庭先后被评为全国和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先进单位,唐立坚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紧大案要案的审理,7年来共审判该类案件519宗,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1144人,其中判处死刑354人,重刑率达91.3%。严厉惩处经济犯罪,7年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案犯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国有或公民财产所涉金额亦逐年大幅增长,共受理该类案件104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肃审判“七害”案件,及时组织宣判执行大会,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威严,7年共审理“七害”案件126宗520人,其中涉毒品案件60宗152人;召开各类宣判大会87场,旁听群众达138.16万人次。此外,于1996年以法院为核心,会同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典当行业整治行动小组,从审判中追查线索,整治泛滥于城乡违法经营的典当店铺53家,有力地打击了销赃、盗窃、吸贩毒等犯罪,规范了典押借贷行业。7年来,共受理刑事案件1267宗,审结1266宗,审结率接近100%,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410人,其中判处死刑(含死缓)578人。

 

1991~1997年中山市刑事案件收结表

 
年份
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
(宗/人)
审结
(宗/人)
判处
其中审结
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受理
(宗)
审结
(宗)
处理罪犯人数
判处5年以上徒刑(人)
判处死刑(含死缓)(人)
五年以上(人)
五年以下(人)
经济犯罪(宗/人)
毒品犯罪(宗/人)
1991
360/561
359/560
213
289
54/95
7/10
57.5
88
88
153
72
59
1992
417/642
416/637
285
323
94/151
16/19
900
90
90
112
48
44
1993
439/692
439/692
297
338
86/144
3/4
144.5
87
87
125
53
60
1994
605/982
511/827
481
346
83/129
16/21
211.9
168
168
186
81
95
1995
647/1015
645/1013
674
339
89/123
19/26
379
206
206
174
70
86
1996
1031/1676
906/1466
930
536
86/156
41/52
344.96
277
277
399
218
144
1997
915/1437
915/1437
766
592
43/56
80/111
201.34
351
350
407
290
90
合计
4414/7005
4191/6632
3646
2763
535/854
182/243
2239.2
1267
1266
1556
832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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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 自1991年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7年共受理婚姻家庭、债务、房屋、赔偿、土地、继承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18598宗,其中债务案件8722宗、婚姻家庭案件7268宗、其他纠纷案件2608宗,分别占总收案数的46.9%、39.1%和14%。审结16298宗,其中债务案件7739宗、婚姻家庭案件7096宗、其他民事纠纷1463宗,分别为总结案数的47.5%、43.5%和9%,总结案率为87.6%。针对债务、婚姻家庭、房屋纠纷等案件上升势头猛、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大等特点,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多做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及时解决纷争,维护社会安定。7年间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8483宗,调解率达52%;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5999宗,占结案数的36.8%。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数量最多,7年受理离婚案件6420宗,占婚姻家庭案件受理数的88.3%;审结6155宗,占离婚案件数的95.9%。在审结的离婚案中,经调解离婚的有3053宗,调解不离的有520宗;经判决离婚的有1733宗,判决不离的有172宗。
  中级人民法院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87宗,其中一审案件193宗、二审案件1094宗;审结案件1260宗,其中一审案件177宗、二审案件1083宗,审结率为98%。从1993年起,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灵活审理房地产案件,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规范房地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4年共受理房地产案件53宗,处理标的金额达4.6亿元。

 

  1991~1997年中山市民事案件收结表
       单位:宗

 
年份
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
审结
其中
涉外、涉港澳台
调解
判决
受理
审结
婚姻家庭
债务
合计
一审
二审
合计
一审
二审
1991
1232
1190
732
309
79
734
344
100
20
80
107
20
87
1992
1662
1564
791
620
60
996
434
92
15
77
90
15
75
1993
1718
1622
885
576
94
980
492
117
18
99
109
16
93
1994
2287
2026
1050
859
22
1114
674
179
32
147
158
28
130
1995
2800
2321
1128
1042
26
1167
892
186
24
162
183
23
160
1996
4056
3503
1318
1946
16
1643
1437
252
32
220
254
29
225
1997
4843
4072
1192
2387
2
1849
1726
361
52
309
359
46
313
合计
18598
16298
7096
7739
299
8483
5999
1287
193
1094
1260
177
1083


【经济审判】 在经济审判中,市人民法院抓紧抓好确认所有权和分清责任这两个关键问题,尤其在审理拖欠款项、工资和非法集资案时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然后迅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7年来经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7684宗,审结6878宗,结案率为89.5%,结案标的达119582.59万元。审结的案件有购销、借款、农村承包、联营、建设工程承包等各种合同纠纷780宗,占11.3%,其他经济纠纷6098宗,占88.7%。
  7年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数量以及涉案标的金额逐年大幅上升,其中出现了股票、期货、存单、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审结了大批新、疑、难、大的经济案件。共受理经济案件1234宗,审结1080宗,审结率87.5%;其中受理一审案件747宗,审结651宗,处理诉讼标的总金额402439万元;受理二审案件487宗,审结429宗。

 

 1991~1997年中山市经济案件收结表
           单位:宗

 
年份
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收案
结案
标的(万元)
购销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农村承包合同
联营合同
其他
涉外港澳台
受理
审结
一审
二审
受理
审结
标的额(万元)
受理
审结
1991
590
535
3420.5
25
9
8
19
16
12
439
1
90
75
60
48
8875
30
27
1992
478
481
4976
40
6
7
41
15
11
337
6
100
83
63
58
10379
37
25
1993
422
403
6925.94
48
16
6
14
6
4
276
8
95
90
69
52
14734
26
38
1994
565
543
8728
39
8
7
19
5
3
418
8
154
135
111
99
52478
43
36
1995
902
831
17637.85
25
6
9
8
3
1
743
1
171
150
122
116
85369
49
34
1996
2319
2046
37467.6
21
6
7
21
4
1
1944
 
211
236
108
128
100710
103
108
1997
2408
2039
40426.7
26
5
7
50
2
 
1941
 
413
311
214
150
129894
199
161
合计
7684
6878
119582.59
224
56
51
172
51
32
6098
24
1234
1080
747
651
402439
487
429


【行政审判】 7年来,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纠纷案件59宗,涉及公安、国土、城建、房管、劳教、计生、司法和区办事处、镇政府等行政执法部门。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5宗,审结率为93%;其中土地行政案18宗、公安行政案14宗、城建行政案11宗、房产行政案3宗、计生行政案2宗、劳教与司法行政案各1宗、其他行政案5宗。在办结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6宗,占29.1%;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0宗,占18.2%;原告撤诉的有21宗(其中有9宗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占38.2%;驳回原告起诉的8宗,占14.5%。


 1991~1997年中山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结表 

单位:宗

 
年份
受理
结案
结 案 中
维持
撤销
撤诉
驳回
起诉
公安
土地
城建
房产
其他
1991
18
13
1
7
3
2
 
4
5
4
 
1992
11
11
4
4
2
1
 
3
3
4
1
1993
3
5
 
3
 
 
2
2
 
1
2
1994
7
10
3
1
2
 
4
2
1
3
4
1995
5
5
1
1
2
 
1
3
 
2
 
1996
8
7
4
1
1
 
1
1
1
4
1
1997
7
4
1
1
1
 
1
1
 
3
 
合计
59
55
14
18
11
3
9
16
10
21
8


【审判监督】 1991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依法行使申诉复查和审判监督职能。7年共立案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65宗,其中:刑事申诉121宗,占73.3%;民事申诉40宗,占24.2%;经济申诉4宗,占2.5%。审结各类申诉案件164宗,审结率为99.4%。在审结的121宗刑事申诉案中,维持原判58宗,占47.9%;改判40宗,占33.1%;作其他处理的23宗,占19%;在改判的40宗47人中,减轻处罚的13人,占27.6%;其他处理20人,占42.6%;宣告无罪(历史反革命案)的14人,占29.8%。在审结的43宗民事、经济申诉案中(其中经济申诉案4宗),维持原判2宗,驳回15宗,撤诉2宗,改判9宗,其他处理15宗。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7年共处理群众来信7143宗,接待群众来访16409人次。坚持自1988年实行的每月15号的院长接待日制度,7年共接待来访群众1131人次,及时化解群众的热点问题。1994~1995年被评为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司法执行】 市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作为法院严肃执法的突破口,坚持长期执行与突击执行相结合,提高执结率。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8101宗,执结6565宗,执结率81%,执行标的为38045.43万元。其中执结民事案件为3940宗,占60%;执结经济案件2434宗,占37.1%;执结行政及其他案件191宗,占2.9%。1996年设立了司法警察队,加强执行工作,充实了执行庭人员,至1997年底,该队受理执行案件755宗,执结631宗,执结标的4452.75万元。在执行工作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7年执结的6565宗案件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自行和解的共有2992宗,占45.6%。对确有履行能力,经教育仍拒不执行的,坚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妨碍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共2854宗,占43.5%;在实行强制措施中,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共183人。做好审执结合工作,人民法庭自行执结的案件共有2436宗,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7.1%。为市环保局、规划局、技监局、劳动局、计生委、镇、区政府等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162宗。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依法协助执行外省、市法院委托协助执行的案件63宗,执行标的900多万元。
  针对经济案件执行难的情况,从1995年起,中级人民法院调配人员专门做好执行工作,1997年执结标的金额4.5亿元,维护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杨德强、李勇源)
 

附录:1991~1997年主要领导名单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钟伟明(1990.3起)

市人民法院院长:孙 敏(1988.7~1994.5)

        杨佑生(1994.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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