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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1991-1997)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1-1997) 【成文日期】1997-12-04 【点击率】1794次


【惩治贪污贿赂】 7年共受理公民举报贪污贿赂等罪案线索900件,其中首次举报762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738件,占举报总数的82%。其中涉嫌贪污361件、贿赂141件、挪用公款47件,其他经济问题189件。被举报人中,属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54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46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52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03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10人、农村干部205人、其他68人。当中有县处级干部10人。对这些举报线索,经过初查后受理472件,依法立案侦查232件273人。立案侦查的案件有3个显著特点:首先是重点案件所占的比例大。其中贪污案件78件90人、贿赂案件41件44人、挪用公款案件41件57人,3类案件占立案总数的69%和人数的70%;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有111件120人,占立案总数的48%和人数的44%。其次是大案要案多。处级干部犯罪要案有3件3人,立案侦查万元以上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有222件,占立案总数的96%。其中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83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41件,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70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9件,100万元以上的有19件;最大数额为7.1亿元,是市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所查处的案值最大的案件。第三是结案快。1994年以来所立的案件,全部都在当年年底前侦查终结,结案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888万元。7年依法起诉案件共188件196人,免予起诉案件17件18人。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立案查处涉税案件14件17人,追缴税款102万元;立案查处假冒商标案件21件27人,捣毁25个非法制造伪劣商品的黑窝和50个销售伪劣商品的档点。办案中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法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为32家企业追回被挪用、侵占、私分的资金634万元,使4个发案单位恢复生机;为企业出谋献策,帮助6个单位治理整改;敢于澄清不实之罪,依法保护1名企业人才。积极开展同步预防、个案预防和综合预防的预防犯罪工作,7年共提交预防综合报告10份,被转发4份;提出检察建议35份(次),促进发案单位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和消除发生犯罪的条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26次,上法制课52次,受教育的干部群众达4万多人;与2个单位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对投资额较大的中山电厂(A厂)的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

 

1991~1997年反贪污贿赂工作统计表

 
年份
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件)
接受投案自首(人)
追捕逃犯(人)
立案侦查
(件、人)
案值万元以上(件)
处级干部(人)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1991
70
   
29、29
28
 
380.8
1992
73
4
 
31、32
28
 
227.2
1993
61
4
 
33、37
32
 
690
1994
51
   
19、19
18
 
560
1995
43
1
 
35、47
33
1
4700
1996
74
 
10
42、52
42
1
1230
1997
100
1
 
43、57
41
1
8100
合计
472
10
10
232、273
222
3
15888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及时介入侦查,依法批捕、起诉,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持枪作案、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严重刑事犯罪。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82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816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5330件966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4665件7973人,免予起诉67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未有发生赔偿案件。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种形式的集中打击和重点惩治。先后参与了有关部门组织的反盗抢机动车辆、打击车匪路霸、“扫黄”、禁毒等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其中批捕犯罪嫌疑人974人,起诉950人,配合公安、法院召开宣判处理大会60场次。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注意发现遗罪漏犯,依法追捕49人,追诉36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批准逮捕310人,决定不起诉13人。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11件量刑畸轻畸重案件依法提出抗诉,获改判2件。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先后提出检察建议44份次,推动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先后派员到中、小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65场次,受教育群众达3万多人次。

 

1991~1997年刑事检察工作统计表

 
年份
受理批捕(人)
批准逮捕(人)
不批准逮捕(人)
追捕(人)
受理起诉(件、人)
决定起诉(件、人)
免予起诉(人)
不起诉(人)
追诉(人)
出庭支持公诉(件)
提出抗诉(件)
1991
623
580
14
3
337、582
318、547
2
 
1
318
 
1992
786
752
18
9
471、797
452、724
7
 
1
463
 
1993
872
855
17
3
511、946
409、715
8
   
424
 
1994
1285
1209
14
2
770、1388
680、1161
14
 
2
583
1
1995
1514
1400
38
5
844、1637
701、1228
11
 
5
660
 
1996
1942
1805
95
22
1277、2437
1114、1979
25
3
22
1032
3
1997
1660
1564
114
5
1120、1880
991、1619
 
10
5
991
7
合计
8682
8165
310
49
5330、9667
4665、7973
67
13
36
4471
11

#p#副标题#e#


【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7年共受理法纪案件线索298条,立案侦查51件68人: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5类重点案件45件58人,占立案总数的88%和85%。依法对有罪不究的刑事案件立案查办了1件1人。协助有关单位追回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人民币、6650万元港币。运用案例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厂的法制教育活动,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全市性的安全大检查14次,提出了整改建议9次,参与各种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90次等。

 

1991~1997年法纪检察办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人

 
年份
总数
徇私舞弊案
非法拘禁案
重大责任事故案
玩忽职守案
刑讯逼供案
其他
1991
7、11
 
1、3
1、1
4、5
 
1、2
1992
8、13
 
1、1
4、7
2、3
1、2
 
1993
10、17
 
1、3
4、4
2、3
1、3
2、4
1994
5、5
 
1、1
4、4
     
1995
6、6
   
2、2
3、3
 
1、1
1996
7、8
   
1、1
4、4
 
2、3
1997
8、8
2、2
1、1
 
5、5
   
合计
51、68
2、2
5、9
16、19
20、23
2、5
6、10

 


【监所检察】 7年来,针对看守所、劳教所在监管教育以及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依法纠正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各种违法现象236起;提出纠正超期羁押被监管人员的意见1031份(次),已纠正634人;纠正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在押被告人8次,严格执行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制度。提出加强对人犯的管理、教育、防范等方面的检察建议267次,均被采纳。配合看守所、劳教所向被监管人员上法制课374次,个别谈话教育7891人次,转变顽劣犯360人,促使被监管人员交代余罪239件,检举揭发犯罪线索721条,防止脱逃36人、自杀16人、行凶3人,对2名又犯罪的被监管人员提起公诉,有效地稳定了监管场所的管理秩序。


【控告申诉检察】 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02件次,其中控告742件次、申诉530件次。坚持每月15号为检察长接访日和检察长批阅重要来信等制度,其中直接答复的201件,自查的108件,转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200件,转其他机关查办的492件。接待和处理集体性上访和告急信访28件,及时化解矛盾,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事件。立案复查不服免予起诉案1件,复查后维持原决定。受理重婚案件21件62人,其中立案查处16件28人,全部作了起诉决定,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均作了有罪判决。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成立以来,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8件,立案审查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1件。同时,对裁定正确的,认真做好息诉工作。


【检察技术】 7年共复核有关部门移送的文字鉴定100件,痕迹检验17件,参与现场勘查233次,制作现场勘查图表60份,现场拍照257次,参与尸体检验350具,活体验伤104件159人,出具各种检验报告、鉴定书216份,纠正错误鉴定29件,有效地为办案工作服务,为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检察调研信息宣传】 7年共起草各类专题调研文章、研讨论文125篇,编发信息、简报等材料479篇,撰写宣传稿件233篇,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204篇次。其中检察长谢汉茂撰写的《用心当班长,专心抓业务,热心带队伍》一文被《检察日报》刊登,并获“怎样当好检察长”全国征文二等奖。

 
【检察队伍建设】 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理论学习和法纪教育,先后组织各级党员干部参加市以上有关部门召开的政治理论培训班、党训班544人次,进行全院性的政治学习154次、科室学习183次;坚持对干警进行组织观念、领导观念、纪律观念、时间观念、时效观念等教育,经常开展“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教育以及一年一度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开展争创文明处、科、室和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对班子成员约法“三章”、严格“六项”制度和提出“八点”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并实施了在廉政、勤政、党建、机关管理等方面的制度5项共25个。重视业务培训,先后组织10名干警参加省电大法律大专班的学习、12名干警参加检察官适应性培训、7名干警参加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统一考试、1名院领导参加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举办的检察长培训班学习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法》修订后,组织全院干警上辅导课9次,其中检察长谢汉茂亲自上辅导课6次、聘请专家讲授2次、学习测验3次、撰写论文19篇、召开研讨会2次。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7年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2个、授予集体一等功1次,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1个、优秀人员7名、“十杰女检察官”1名、记一等功1人次,被省评为“二五”普法先进个人1名,1992年,检察长容显成被评为中山市“十大杰出”市民。1994~1997年,市检察院被评为市文明单位。(蔡在坤)
 

附录:1991~1997年主要领导名单

代理检察长:刘光忠(1990.5~1991.3)

检 察 长: 容显成(1991.2~1994.2)

      谢汉茂(1994.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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