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回顾(1991-1998)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0 【成文日期】1999-12-19 【点击率】1038次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于1990年10月成立。各镇区残疾人联合会于1992年底前成立,并配备了专(兼)职残疾人工作者。1994年8月成立了中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分管残联工作的市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市属24个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开展残疾人工作。全市于1990年、1993年、1998年分别召开了3届残疾人代表大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选举出主席团委员53名。第一届主席是简国森,副主席是罗联年、钟林海、林祖乐、钟建光、吴硕沛、言敏永、杨文彬、马景南、甄建业;第二届主席是傅嘉志,副主席是苏伟强、黎镇光、杨子其、杨文彬、肖焕达、马景南、甄建业;第三届主席是王广泉,副主席是梁厚祥、韩锡江、冯金妹、廖焕荣、黄志锦、梁丽琴。在第三届代表大会上还选举产生评议委员会和盲人协会、聋哑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亲友会、精神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按照全省残疾人比例3.9%推算办法,全市各类残疾人约5万人左右。截止1998年底统计,全市在册登记的残疾人有10129名,其中男残疾人5730名、女残疾人4399名。现已换发新证8630名。

  市残联遵循中国残联的宗旨,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纪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组织、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行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协调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的工作,培养残疾人事业工作者;开展国际交流;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益。1990年12月该法颁布之后,全市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在电视台讲话,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并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有关残疾人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先后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就业、医疗等问题给予优惠待遇的通知》(中府[1994]89号文)、《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1995]35号文)、《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暂行办法》(中府[1996]127号文)、《中山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中府[1997]126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逐步把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开展扶贫就业工作,通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临时救济金等办法,保障了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自1997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有773户1479名特困残疾人家庭领取了生活保障金,年总额达111万元。1991~1998年,有贫困残疾人3277人次获得临时困难救济,发放临时救济金额84万元。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从资金、种苗种子、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帮助下,有162户366名贫困残疾人家庭已脱贫,扶持金额达48万元。集中安排和按比例分散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1991~1998年,全市已安置4260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其中集中安置在福利企业工作的1785名、个体就业807名、从事农业生产1056名、分散按比例就业612名,就业率达78%。自1995年制订和实施《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以来,全市各镇区成立了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31个,1996~1998年,有16个镇区开展了此项工作,已执行就业规定的单位1219个,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252个,交纳保障金累计437万元。

  努力做好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市教育部门和市红十字会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的形式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1991~1998年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少年儿童4968人次,入学率达94.3%。全市有城区启智学校和小榄特殊学校2所特殊学校,在校学生102名。其中小榄特殊学校是兴办于1998年1月的中山市第一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积极开展残疾人的三项康复工作,全部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康复任务,为残疾人重归社会提供条件。到1998年止,全市共有4040名残疾人接受了各类康复。其中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3423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379例,听力语言康复训练56人,92名学龄弱智儿童或弱智儿童家长得到培训。此外,还为124名低视力患者调配了助视器。1991~1998年,省、市两级共投入残疾人康复经费金额82万元。1997年10月,中山市被省列为“九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试点市,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和市埠湖医院组成精神病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小组,落实精神病防治经费,健全管理网络;依靠市埠湖医院的医疗力量,培训基层医师和乡医,设立家庭病床和开展康复服务,跟踪病情和定期上门送医送药,做好精神病患者的建档立卡工作。1997~1998年全市共投入精神病防治工作经费133万元,其中市一级26万元,镇(区)和村一级107万元。通过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使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康复并回归社会,对社会安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广泛组织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通过新闻单位专题采访报道宣传残疾人热爱生活、自强不息的精神。市广播电台制作的广播节目《石一家的悲与喜》、《肖大姐心系残疾人》、《走近黄志锦》,市电视台制作的电视专题片《轮椅上的歌》分别获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三等奖和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优秀作品奖。组织动员广大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残疾人的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自1989年8月成立市残疾人体育协会以来,共举办3次全市残疾人运动会,比赛项目有举重、田径、游泳、乒乓球等,选送成绩优秀的运动员7次参加全省、全国和远东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共获得16枚金牌、18枚银牌、6枚铜牌的好成绩。

  全市社会各界发扬孙中山先生“博爱”精神,结合单位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人办好事和实事。8年来,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促进全市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1993年12月举办省港伤残人士驾车筹款活动,全市共筹得善款168.29万元。市公共汽车公司于1995年起实行凭残疾人证乘车优惠措施;市建委、环卫部门设立残疾人公厕标志的指示牌和方便残疾人通过的行人道出入坡道、座厕、不锈钢扶手等无障碍设施;镇区部分医院对残疾人看病实行“三优二免”办法(即挂号、看病、取药优先;挂号、体检免费);学校对贫困残疾人子女读书减免费用;市税务局、工商局对残疾人个体营业减免税收和优先核发牌照;城区房管部门对租住公房的贫困残疾人减收或减免租金,镇区对改建或新建房屋的贫困残疾人全免或减免收取报建费;供水、供电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免收10吨水费和10千瓦时电费。从1991年开始,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天为法定全国助残日,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慰问组,慰问残疾人家庭。市邮电局在1998年第八个全国助残日当天对残疾人家庭实行凭残疾证半价安装电话267台。1991~1998年市红十字会、市募委办、各镇区共拨出各种节日慰问金650万元,走访慰问残疾人31664人次,为残疾人办实事和好事1846件。1991年中山图片社获评为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1997年中山糖厂获评为广东省助残先进集体称号,中山市启智学校获市“残疾人之家”称号。1997年中区办事处残联干部肖丽珍获评为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及广东省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三乡圩仔居委会干部刘天眷、黄圃个体户冯均安获评为广东省助残先进个人。

  广大残疾人士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涌现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运动员和企业家等一批自立自强典型。盲人运动员陈康林于1994年、1995年分别获得广东省自强模范一等奖和三等奖;1996年,弱智运动员陈雪峰获得广东省自强模范二等奖,弱智运动员蔡铭军获得广东省自强模范三等奖;1997年,肢残人黄启发、盲人黄克容获得广东省自强模范称号。(郑宇东)


附录:1991~1998年主要领导名单

理事长:林祖乐(1990.12~1991.3)

黎镇光(1991.3~1995.4)

刘喜仁(1994.4~1995.4)

李伟钊(1995.10~1997.10)

冯金妹(1997.12起)

上一篇: 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回顾(1988-1998) 【关闭窗口】 下一篇: 社会办学简介(同方教育培训中心199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