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回顾(1988-1998)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0 【成文日期】1999-12-18 【点击率】950次


  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成立于1988年3月4日。成立初期,有5名专职工作人员,办公设备简陋。到1998年底,增加到9名专职工作人员,设办公室、投诉咨询部和市场监督信息部等工作部门,有近200平方米的2层独立办公楼,配备2辆汽车及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枪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同时,在各镇(区)成立了消委会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工商所,每个分会配备了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干部1~2名。在部分乡村建立消费者投诉监督站,由村干部兼任联络员,及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及调解消费争议服务。

  消委会自成立以来,把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服务消费者作为工作指南,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法》赋予的7项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和市场监督工作。通过处理投诉,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投诉个案也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每年几十件跃升至近年来的每年1000多件。据统计,1991~1998年共受理投诉950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0多万元,接待咨询来访1.02万人次,检查商品约2万种(次),其中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在万元以上的有40多件,10万元以上的有3件。在日常工作中,消委会规定每周开展市场检查一次,不定期地调查各类市场、商场、服务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质量。8年来,消委会组织和参与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活动500多次,检查商品9000多种(次),检查市场、商店1000多间,查获假冒伪劣商品100余种,捣毁制假工场几十间。

  大力开展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多年以来,消委会始终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作为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每年3月举办一次大型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咨询服务活动,邀请市政府领导作“3·15”电视专题讲话;举办专题文艺晚会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以帮助消费者识别真假商品。经常制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题节目在电视台播出,每星期与电台合作举办一辑“消费者之友”节目,通过解答听众所提出的问题宣传法规,及时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每月编辑一期消费者通讯派发到有关单位,设置宣传橱窗及在各种报纸杂志上及时宣传报导消委会的工作和有关法规内容。经常到企业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不完全统计,8年来,消委会共举办各种普法学习班和培训班30次,印发《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宣传资料26万份(册),制作电台、电视专栏节目250多(辑)次,发表各类文章图片500多篇(幅),举办各种咨询服务活动170多次,接受宣传服务人数达60万人次。

  积极培植名优企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从1991年开始,消委会在搞好普法宣传、基层建设、投诉处理、打假治劣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多次召开座谈会,及时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想方设法为企业拓宽产品销路而牵线搭桥,先后为威力洗衣机厂、通达电子厂等7家企业与贵州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的消费者协会建立联系,并通过他们宣传中山的产品,扩大产品销路,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企业的不懈努力和消委会的指导,先后有17家商场2次被评为中山市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信得过单位,10家经营单位被评为市消费者满意商店,5家经营单位被评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21家企业为省诚信单位,18家名优企业生产的产品成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向全国消费者推荐的商品,其中威力等3个企业的产品成为被省、国家消费者协会推荐的产品。

  市消委会于1993年和1997年连续2次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集体,自1991年以来连续8年被市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1996年起连续3年被市政府评为打假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市政协主席(原市政府副市长)苏松勤被广东省消委会评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家,市消委会会长潘焯明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全国好会长,8年来共收到表扬感谢信和电话致谢4000多封(次)。 (唐更生)


附:1988~1998年主要领导名单

会长:姚华康(1988.3~1994.12)

何少凡(1995.1~1996.10)

潘焯明(1996.1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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