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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0 【成文日期】1999-12-06 【点击率】939次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对餐饮行业、单位饭堂、食品行业产生的废油(以下称餐饮废油)进行收集、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中山市辖区范围内餐饮废油的收集、加工和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需从事餐饮废油收集、加工、销售的企业,应由市环保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核。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设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招标投标方式,依照规划要求,定点、定量设立餐饮废油加工企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加工和销售餐饮废油。 第五条 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选址,应当得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做到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六条 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申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条件: 1、有整体的规划和可行的投资计划; 2、厂区用地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后勤设施,厂区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有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设施和深加工的能力和设施; 4、有组织章程、完整的销售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 5、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技术条件: 1、有注册化工专业高级职称2人、化工及机械中级职称4人、化验及分析技术员2人; 2、有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在册操作技术人员3名;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5、有相应主管部门认可的分析化验设施及装备。 (三)销售渠道: 有经批准的稳定的销售渠道,确保产品不流入非工业用途市场。 (四)环境保护: 1、有环保专业综合利用及“三废”处理基本技术; 2、有经国家乙级环保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烟尘、废渣和污水依照环境保护法规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应经市环保部门正式验收合格; 3、有环境保护专业专职工程师一名;配备熟练的污水处理操作管理人员1-2名。 第七条 产品应按规定的标准包装,分桶编号并有明显的“工业用油”标识。 第八条 产品的流向、编号,应定期书面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收集餐饮废油人员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化工加工等有关单位,所使用的餐饮废油产品应当是合法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产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非法收集餐饮废油的,由市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产品流入食用油市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环保、工商、卫生、财贸、计划、规划、防疫等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餐饮废油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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