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我市自定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府办[1998]5号)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9 【成文日期】1998-11-15 【点击率】189次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全省治乱减负“切一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卢省长提出“切一刀”的原则,通过对市政府制定收费项目的文件的清理和核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市定收费项目5项,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定收费项目5项:
    1、规划、房管部门收取的旧城区改造费;
    2、供水总公司代收的工业用水附加费;
    3、中港客运联营公司代收的口岸维护服务费;
    4、建设银行代收的机动车辆征借交通建设资金;
    5、收费站代收的城市设施配套费。
    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落实。不得变换手法,巧立名目继续保留取消的收费,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执行。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取消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四、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情况于1998年2月底前书面报市减负办(市府八楼)。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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