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比例的通知(中府[1998]24号)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1999 【成文日期】1998-11-11 【点击率】132次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将市财政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比例由目前城镇居民的50%,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60%,统一调整为市财政负担70%,镇区财政、企业负担30%。其中城镇居民部分由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部分由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保障金负担比例调整后,部分单位因经济困难,按比例承担的经费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拨款。其余规定仍按中府[1996]127号文件和中府[1997]52号文执行。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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