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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沧桑土地证
【作者】高小兵 【文章来源】中山市档案局(馆) 【成文日期】2008-05-03 【点击率】900次

风云沧桑土地证近日,一批涉及全国各地的土地房产证照资料被市档案馆征集进馆。由于该批证照所含信息丰富,如法规条例、土地价格、税票数额、相关责任人签名(如县、市长)、行政区域及机构名称、印章、印刷版式及图案等等,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为社会各界人士研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提供了又一翔实的原始依据性史料。
  该批资料是1932年到1963年之间我国各省、市、县、公社发出的土地买卖、土地房产所有权等26张证照,所涉地域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热河省(由现河北、辽宁、内蒙的部分区域组成)、察哈尔省(由现河北、山西的部分区域组成)、绥远省(现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辽西省(后与辽东省合并为辽宁省)、陕西、山东、苏南区(后与苏北区合并为江苏省)、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川北区、四川(曾分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西藏等18个省、市、自治区。证照中有数张比较特别,对历史研究犹有价值。

建国后最早的土地证

该证是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政府于195013向本县康桥乡农民分田地时颁发。土地证高29厘米,宽27厘米(本批证照中最大幅面为高54厘米,宽47厘米),用红、蓝、黄三色套印,毛泽东的半身侧面头像在麦穗和五星红旗的环绕下,置于证照上方。在“鄱阳县人民政府临时土地执照”的大标题下,右侧用竖写印有以下字样:“根据土地法决定分配你的土地永远执业耕种努力生产发财致富争取在生产战线上做个劳动模范。”左侧用表格形式列出所分土地的四至方位。该名为“王炳生”的农民分得土地三亩三分。
  证照表明,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大力提倡通过“努力生产”达到“发财致富”,这与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后来提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等观点和策略是不谋而合的。
  据专门收藏、研究土地证的原收藏者称,该证是建国后颁发的土地证中“时间最早、样式最小、印刷色泽及质量、用纸、字体填印都好,堪称全国第一”。

建国后最早的土地证

发给地主的土地房产证
  19521022,重庆市巴县人民政府发给本县六区五布乡三村仇永年土地房产证。乍眼一看,该证与发给其他人的证照无甚区别。土地证上以醒目的印刷体注明,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证内相关栏目的数字也显示该证主人名下的土地有水田、旱田和瓦房及地基,计有可耕地三亩三分四厘二毫,非耕地二分六厘三毫,瓦房三间半,地基四分五厘二毫。但是,在证照空白处,有两行用蓝色印章印下的细小文字,内容是:"该系地主成分未经劳动改造以前不得将土地房屋出卖典当赠送等等”。由此可以推测,该证主人仇永年是地主成分。
   
“斗地主,分田地”——对于中国土地改革运动的这段史实,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会知晓,但向地主颁发土地房产证这些细节,恐怕了解的人还不多。据该证原收藏者介绍,这是他收藏过的近3000张土地证中惟一的一张,在他研究过程中也极为罕见。

上海“特别市”土地证

上海“特别市”“特别区”土地证
  易中天在《读城记——上海滩》中提到,19277月,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三个月后,上海因其“绾毂南北”、“屏蔽首都”的特殊地位而被定为“特别市”,从此与县城省治告别,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型社区。它甚至被称为“东亚第一特别市”,成为当时国民政府的国脉所系。
  1940年,上海“特别市”改为“市”,直辖当时的行政院,并重新划定市界,把原有的十七个市乡更名为区,其中的“特别区”,便指外国租界地区。
  市档案馆本次收集的证照中,分别有“上海特别市”和上海市“特别区”的“土地执业证”,间接印证了这段历史。但印有“上海特别市土地执业证”字样的证照,颁发时间是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四月五日,是在“特别市”改为“市”的3年之后,落款印章“上海市地政局”也证实当时确实已经改“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估计可能“特别市”改为“市”后,因为已印刷的空白土地证没用完,为免浪费,继续使用。

 “国共合作”的土地证

 “国共合作”的土地证
  这是一张很特别的土地证,195031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东北第一个人民政权机关)颁发给热河省青龙县刘家湾农民李洪彬,其分得土地一亩四分六厘。土地证上方是毛泽东的彩色正面头像,左下方的落款日期却是“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三月一日”。共产党领导人头像与国民党所用年号同时出现在一张具有效力的重要证照中,令人称奇。
   
笔者推测,可能该土地证版式设计印刷于1949101前,当时通用民国纪年。建国后,为免浪费,继续使用未用完的空白证照。
   
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以上问题的推断可能有失偏颇,望请专业人士研究指正。同时希望热心人士如持有文中提到的省市以外其他省区的土地证,向市档案馆捐赠或提供。(地证原件藏中山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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