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廉租房建设(2008)
【作者】中山年鉴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年鉴》2009 【成文日期】2008-12-13 【点击率】935次


  2008年,中山市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保障体制,加快廉租房建设,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提供廉租住房,造福市民百姓。


  一、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008年3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中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0元/月(含480元/月)的家庭,家庭资产总额符合中山市有关规定;(三)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标准为中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0元/月以下(含960元/月),家庭资产总额符合中山市有关规定;(四)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全力推进廉租住房项目建设
  市政府于2008年9月9日印发《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指导、规范和推动全市新一轮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中山市2008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内容确认书》,中山市将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对600户以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市首个位于中山二路38号原市旅游局旧址的政府廉租房住宅小区于2008年4月30日奠基建设,总占地11118.6平方米,建筑面积45508.63平方米,总投资2亿元,分两期建设。全部建成后小区将拥有596套(户)住房,按户均3.2人计算,可供1900人居住。首期工程3幢12层186套住房于2009年1月1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为全面掌握全市住房保障的需求,为政府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制订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标准,组织并开展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从2008年3月21日至10月25日止,全市共申请登记1597户。经归类整理各镇区网上填报资料,符合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有1215户,其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有594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安置家庭有557户。


  四、开展廉租房住宅小区入住调查,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10月13日,中山市召开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入户调查工作。市政府明确要求,2008年底前,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等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为在石岐城区方基冲首个廉租房住宅小区首期工程186套住房交付使用前确定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市房委办全面开展了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资格调查审核工作。首批53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过社区居委会、区办事处、市民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和复审,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2009年1月25日春节前夕已获安置入住廉租住房小区。(市国土资源局)

上一篇: 全市实现社区医疗服务(2008) 【关闭窗口】 下一篇: 启动“青年创业行动”(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