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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国企转制 改变就业观念与构筑社会保障网络
【作者】陈柳斌 【文章来源】中山市档案局(馆) 【成文日期】2009-10-08 【点击率】1728次

1998年是中山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头一年。从这一年开始的三年内,中山国有企业的“十大舰队”相继转制,从此开始了民营企业主导天下的年代。

另一方面,习惯了以国营企业为家直至养老送终的人们,开始转为社会人,由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晚年。

[构筑保障网]

十多年过去了,现在回想起来,1998,是一个让大多数中山人心寒战栗的年份。亚洲金融风暴正摇撼着日益依赖外销的中山企业。曾经令中山人引以为豪的“四小虎中山模式”、国有企业的“十大舰队”,由于体制、管理、政策等一系列因素,风光不再,积重难返。

199858,中山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公有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的新一轮改革,确定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

这意味着,曾经被整个社会所羡慕的国有企业员工,一夜之间变成了私人老板的雇员,企业不再负责工人的生老病死。那些长期受共产主义教育,为党和国家事业奋斗大半生的老工人,悄悄地流下了眼泪。他们的彷徨和内心的痛,只有那个年代的人才体会得到。

国企改制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让大批国企职工在失业、年老的情况下生活有所依托和保障。

现任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的陈柳斌亲历了那一场改革。他回忆说,为了解决那些转制国企职工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不分昼夜召开各种专题会议,商讨方案,思考妥善解决“人往何处去”的问题,最后决定从三个层面解决好职工的退休养老问题:一是通过职工办理离岗退养、准离岗退养,安置好距按法定退休年龄五至八年的职工,直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二是允许有30年工龄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缴足社保费后,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退休待遇;三是通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因企业破产分流到社会的职工到新就业单位后,依然可继续参保,参保年限可累计计算,确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对在职职工分流的主要办法是:一是对因企业破产,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救济金,并通过劳动市场实现再就业;二是“人随资产走”,确保职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对企业转制中,职工因用人单位产权转让、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性质改变等原因变更了企业法人名称的,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接续劳动关系。在这些配套措施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下,国企转制得到了顺利推行,也以此为契机,中山社保走上了“社会保险全覆盖”的良性发展之路,并进而走到今天的“全民社保”新阶段。

[从头说起]

陈柳斌说,中山市的社会保险工作是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为开端的,核心一点,就是变“企业人”为“社会人”,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规范完善,中山的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政策上的社会全覆盖。

中山社会保险事业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845月中山市成立了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专责社会保险费征集、待遇发放及统筹基金运营管理等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国企间退休职工苦乐不均的问题,企业退休职工无须依靠原企业就可依时领到退休金。这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起步阶段。

19941月,《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在制度层面上打破不同身份的职工和所有制界限,对各类不同性质的企业职工实行一体化管理,养老保险费按市属单位和镇属单位两个标准征收,并建立了与在职职工定额缴费工资相挂钩的退休待遇增长机制。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山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积极引导和帮助各镇区镇区企业参加养老统筹,养老保险在镇区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取得突破。19967月中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成立。这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成长阶段,也可称为广东养老保险方案阶段,主要特点是开始明确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8年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这一年中山开始市属公有企业产权改革。为配合职工分流安置,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山市依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要求,出台了《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养老保险参保面逐步向全市所有用工单位及其职工推进,参保数由1998年初的7万多人增加到现在的120万人,已占各类企业用工人数(含外来务工人员)的70%以上,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与本市人员同等参保,享受同等待遇标准。2001年起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百分之百社会化发放,实现了由“企业人”向“社会人”、企业管理向社区管理的两个转变。建立了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的退休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退休待遇随整个社会工资水平的上升而上升,让全体中山市民同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2008年职工退休待遇为1998年的2.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实现了向农村的延伸。20051月起,中山实施了与城镇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市农村60万劳动力及退养人员,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五大险种多层次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山的社会保险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自19987月起,通过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了“五险并举”、“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多支柱保障”等社会保险工作目标,构筑起覆盖全市用人单位、资金来源稳定、保障制度规范化、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提高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中山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建设“三个适宜”的和谐文明城市发挥积极作用。

中山市目前已逐步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保障能力较强的、五险并举的社会保险体系。

失业保险于1986年建立,2001年,配合市属公有企业转制改革,在全省率先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渡,有效承担转制期间1.8万名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救助。2002年,按照市政府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要求,实行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专项补贴费用。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了失业生活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工伤保险实施于1991年,现已覆盖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其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健康、提高工作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在工伤职工中开展工伤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生育保险于19981月首先在中山市属国有企业中启动实施,其后参保单位不断增加,已参保且符合计生规定的男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职工看护假工资待遇等。生育保险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维护了女职工就业平等权利。

医疗保险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于1993年启动实施,是全省较早启动社会医疗保险的地区之一。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医疗保险发展最快。中山市医疗保险从启动起就注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劳动者;二是建立社会保险、医、患三方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三是实行社会、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中山目前已建立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为基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等四项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中山特色]

20013月,作为广东省实施社会保险地税综合费率征收的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办法收缴社会保险费,建立起具有中山特色的“地税征收、社保运作、财政监督、银行服务”社会保险管理体系。20016月政府机构改革后,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则将主要功能转移到为参保人提供各项社会保险服务方面。

现在,中山市月平均社保费征收已突破亿元大关,基金征缴率平均达到99.57%,社会保险基金累积已过百亿元。

[成果共享]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陈柳斌,是本书采访对象中最年轻的一位,但他却是中山社保事业发展的主要见证和参与者之一,他引用当时一位市领导的话形象地说:“家庭养老是救生圈,单位养老是救生艇,社会养老是救生舰。”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并力求将公民的社会生存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从2008年起,中山市将新增财力的20%拨入社保基金,换言之,加入社保大家庭,个人将可以与社会一同共享发展成果。

中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这一民生工程,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积极贯彻广东省委关于“扩大覆盖、强化征缴、规范支出、改善服务”的工作方针,提出了“三个一”的工作目标,即每个中山市民都能拥有一份工作、有一份养老保障、有一份医疗保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参保总人次达464万,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8.7%,全市离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达1391元,保持100%按时足额发放。加快推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参保农民达62.7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6.5%13个镇区实现全员参保。平均退养待遇418元。全面实施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全市参保居民43.5万人,13个镇区实现全员参保,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全民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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