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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山市志(1979-2005)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志(1979-2005)》 【成文日期】2012-09-01 【点击率】483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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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990年不变价)≥1900元(现价3384元)。(2)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50%。(3)人均年消费肉禽蛋鱼量≥50公斤。(4)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18平方米。(5)十四种机电产品户均拥有数≥4种。(6)九年义务教育达标。(7)《农村人人享有保健发展计划》达标。(8)通电通车通水通电话达标。(9)文明村比例≥80%。(10)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乡镇比例≥95%。。1980年至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17倍。 中山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收原因:自1978年后,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尤其重点发展“三高”农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减少农村居民负担;全面推行种粮生产补贴(含种子、农机补贴),从2004年开始免收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种产品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逐年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农村居民在务农的同时,或季节性出外务工、务商、做建筑、搞运输,或出租房屋、收取利息及红利、股息分配等其他收入呈多元化结构。 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2005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总收入18353.85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3304.73元、家庭经营现金收入1944.32元、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615.66元、其他收入489.14元),减除城镇居民人均当年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性支出等共1098.85元后,2005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255元,比广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769.94元高出2485.06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高出6762元。1990年至2005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07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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